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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的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

□ 前沿聚焦□ 莫纪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的十九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二十大报告围绕着全面依法治国提出...

□ 前沿聚焦

□ 莫纪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的十九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二十大报告围绕着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理论主张和政策要求,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指南,其中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在回顾和总结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中,首次明确地在党的文件中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重要论断。这一重要论断的提出如同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一样,对于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决定性的里程碑意义。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认真学习和领悟党的二十大精神,一项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在法理上阐释好“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这一重要论断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并以此来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迈上新台阶、达到新高度。

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

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这一重要论断最早见于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12月6日举行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在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完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制度,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习近平总书记上述讲话最闪光的亮点就是在“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与“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之间建立了扎实的历史逻辑的联系,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体制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和举旗定向作用作了充分肯定,它充分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并非是法治要素的简单堆积,而且在统一高效的领导体制下的有序制度安排。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具有思想理论、领导体制、大政方针、行动纲领等各个方面的条件保障,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符合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产物。

从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的重要论断产生的过程来看,这一论断在理论和政策层面是逐渐形成和不断完善的,并非一蹴而就。从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到党的十八大报告确认的“全面依法治国”使得“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具备了形成“格局”的基础条件,而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阐明的“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到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的“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则意味着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已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定型化、规范化、体系化,具有了要素齐备、结构完整、功能优化的制度框架和实践特性,深刻地反映了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这一重要论断背后所蕴藏的历史逻辑。

从法理逻辑来看,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这一重要论断的形成是水到渠成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合乎理论逻辑内在规律性的产物,在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过程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的“总抓手”的地位的确立以及成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之一,是决定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的最核心的因素。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十六字方针”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十六字方针”的演变,深刻地体现了依法治国实践逻辑内在的规律。“十六字方针”为依法治国格局的呈现奠定了政策基础和行动纲领,“新十六字方针”则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营造了法治实践的环境和氛围,使得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从法理期待变成了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完成了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体系化、格局化、整体有序化布局的任务和目标。

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的法理判断标准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重要论断之后,如何从法理层面来准确地把握基本形成的“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内涵,对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总体格局”视角来审视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的特性,应当把全面依法治国视为各项法治工作组成的一个系统工程。在这个法治系统工程中,形成了要素齐备、结构完整、层次分明、连接顺畅和运行有序的法治秩序。因此,如果从事实角度判定“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就意味着全面依法治国各方面的法治工作已经全面和有效地展开,各项法治工作之间形成不同的法治领域和法治环节,法治要素存在的不同层次形态分明,各种法治要素之间联系紧密,法治系统工程运行秩序良好。

从法理上来确定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的标准是多元化的,关键取决于从什么意义上来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特征。如果从法律事实行为的发生过程来看,通常必须遵循法律理念、法律政策、法律行动纲领和具体法律行为这四个逻辑上层次递进的法治要素体系。因此,从宏观意义上可以将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分为四个层次的格局,也就是理论格局、政策格局、纲领格局和工作格局,四个格局存在着严密的逻辑上的必要条件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共同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认识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的特性可以从考察全面依法治国四个层次所体现出来的四种格局形态出发,通过科学地处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有效地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的基本特征。

总之,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与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密切相关,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重要论断,科学地总结了改革开放四十几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时代十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的经验,充分肯定了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为未来五年乃至到2035年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的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重要论断,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关头,具有继往开来、承上启下的引领作用,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都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是“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对过去十年法治中国建设的各项成绩作了高度概括和总结,与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全面”价值要求相适应。使用“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来阐述目前全面依法治国的现状再恰当不过、恰如其分。

二是“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重要论断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路线图基本清晰,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当满怀信心、方向明确、前途光明。

三是“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重要论断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法治保障,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越走信心越坚定。

四是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总结新时代十年全面依法治国历史性成就的基础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重要论断之后,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来说,由于要素齐备、结构完整、层次分明、连接顺畅和运行有序的“法治格局”已经出现,故未来五年和到2035年的法治中国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如何把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具体工作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按照“一规划两纲要”的政策要求做实做细,而不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宏观层面的法律思想的构建和法律政策的频繁调整上。虽然不能说法治理念无须继续创新,但至少可以说,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之后,法治中国建设的各项法治工作主要应当往“深”里走,要解决许多法治领域“最后一公里”问题。特别重要的是要整体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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