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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一手托两家”优势 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

□ 本报记者 张昊4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坚持依法能动履职 深入推进社会治理”新闻发布会,发布第四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记者注意到...

□ 本报记者 张昊

4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坚持依法能动履职 深入推进社会治理”新闻发布会,发布第四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记者注意到,这批指导性案例中,行政检察透过办案能动履职发现共同性、普遍性问题,分析制度性、管理性根源,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社会治理相关制度,推动实现依法治理、系统治理。

《法治日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托行政检察能动履职,共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4万余件,采纳率98%以上。行政检察基于既促进法院公正司法又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手托两家”职能优势,在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中发挥了独特作用。

反复磋商促劳动纠纷诉源治理

1981年,陈某成为某印染厂职工。2001年7月,陈某经招聘程序到某集团公司旗下的某投资公司工作。此后某投资公司多次委派陈某到下属公司任职,并以文件形式明确其管理岗待遇。

2014年8月,某投资公司以陈某年满50周岁达到工人退休年龄为由,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某市人社局批准陈某自当年4月起退休。陈某认为自己为管理岗,应55周岁退休,遂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人社局退休审批。

法院判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岗位已按照程序被确定为管理或技术岗,驳回其诉讼请求。陈某上诉后,二审判决认为,无证据证明其身份转换为干部,且某投资公司对其管理或技术岗不认可,其应按工人50周岁退休,人社局批准并无不当,驳回上诉。陈某申请再审被以相同理由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陈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查明了陈某岗位情况;并向某市人社局了解发现,其依据的相关政策规定为,企业内生产操作岗和技术管理岗划分由企业确定,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该公司到争议时从未召开过职工代表大会,故人社局以无证据证明陈某岗位已按程序被确定为管理岗或技术岗为由,以其工人身份审批退休。

监督意见。江苏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人社部门应根据陈某实际岗位审批。陈某可年满55周岁退休。该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再审期间,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发表法律监督意见。江苏省检察院会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走访,释法说理促成和解。陈某撤回监督申请,某集团公司补偿陈某被提前退休的损失。

推进治理。江苏省检察院就一些企业未按规定对管理、非管理岗明确界定,人社部门依职工原身份认定退休年龄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问题,与省高院、省人社厅多次沟通,反复磋商达成一致。省人社厅明确了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审批标准和程序。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依法监督法院生效行政裁判,推动依岗位类型确定退休年龄的国家政策有效落实。由个案到类案,与行政机关磋商,促进劳动纠纷诉源治理。

数字化治理市场主体虚假登记

2018年8月,王某发现其遗失的身份证被冒用于设立某公司,其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欠款未还,王某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王某向某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撤销登记,未获同意。王某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已超过起诉期限。依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纪要,法院邀请检察机关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某区检察院查明王某确系被冒名登记,向某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某区市场监管局启动公示调查程序,撤销了王某名下公司。

该院研判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以下简称虚假登记)并非个案,此前办结的一起诈骗案中,朱某某等虚假登记26家公司。经线索筛查发现,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杭州某灯饰公司等74家公司以杭州市歇业的某宾馆74个房间号为经营地址注册,涉虚假登记,遂启动行政检察类案监督。

调查核实。该院调取相关公司登记、社保、纳税情况;了解电信诈骗团伙犯罪相关情况;实地查看并调取某宾馆资料。查明某宾馆公司不知情,但因地址被冒用致破产程序受影响;案涉74家公司中4家公司对公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活动,其余公司及对公账户被转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监督意见。该院认为某区市场监管局未尽责,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吊销该74家公司营业执照;开展关联公司信息排查专项行动;建立长效机制,利用大数据等加强日常巡查。

监督结果。某区市场监管局对案涉公司均吊销营业执照。开展专项检查,撤销20家因冒名登记的公司,将200余家异常公司列入重点管控名录。

该院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形成虚假登记行政监管“快通道”。

推进治理。该院组建行政检察牵头多部门参与的办案团队,建立数字模型获取案件线索。针对行政监管问题,该院撰写调研报告、检察情况反映报送区委及政法委、区政府。该院会同区委政法委、人社、市场监管、税务建立综合治理机制,成立专班,共建“虚假公司综合治理一件事”应用场景,通过“法治营商环境共护”平台移送线索,实现全流程实时分析,形成覆盖“数据—平台—机制”的长效动态治理模式。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该经验为范本,在全市范围开展数字监督集中专项行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推广该经验,开展数字监督专项行动,促进社会治理。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发现虚假登记市场主体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运用大数据挖掘分析,推动跨部门高效协同数字化诉源治理。坚持系统思维,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优化检察资源配置,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履职促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落实

2015年10月,王某霞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又约定改造及装饰装修事项。完工后王某霞认为该公司未完成消防验收、备案,拒绝收房。2019年11月,王某霞要求某市住建局对小区大楼公共区域及所购房屋进行消防评审及竣工验收备案。收到某市住建局书面回复后,王某霞对答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其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王某霞遂起诉某发展公司,要求其承担未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违约责任,一审、二审均未获法院支持,再审申请亦被驳回。王某霞于2021年8月向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某市检察院受理后发现系“民行交叉”案件,法院裁判并无不当。但某发展公司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住建部门对此存在行政不作为。该市市民热线2017年至2020年接到住建、城乡规划领域投诉、举报、咨询7000余条;该市两级法院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类纠纷422件。

为促进诉源治理,某市检察院经请示后,决定启动涉住建领域竣工验收备案专项行政检察监督。

调查核实。该院多次走访住建部门,发现其执法中存在对建设单位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未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等问题。行政监管缺位,部分商品房验收合格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交付条件,导致一系列民事纠纷。

监督意见。某市检察院向市住建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开展专项检查整治。该院撰写涉住建领域执法规范行政检察专项监督情况专题分析,提出解决路径,向市委政法委报告,通报市住建部门,并抄送相关单位。

监督结果。住建部门采纳了检察建议书和专题分析报告意见建议。某市市委政法委将专题分析报告批转至市政府。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住建部门执法情况汇报后,要求住建部门认真对照整改落实,联合多部门进一步规范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某市检察院向上级院汇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推动省住建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不规范行为专项整治,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不履职,可制发检察建议促整改。必要时可针对普遍性问题专题分析,报送上级领导机关,通报相关部门。以依法监督的“我管”促行政职能部门履职“都管”,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

本报北京4月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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