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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集中披露了医...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集中披露了医疗美容领域的主要犯罪方式,揭示了消费者选择医疗美容的常见风险隐患。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常态化从严批捕、起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医疗美容领域犯罪案件,高度重视该领域中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促进医疗美容行业规范发展。”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说,检察机关将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医疗美容安全综合治理,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美得放心”。

全链条打击假医美药品

2016年6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获利,违反国家药品、商标管理法律法规,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购进假冒肉毒毒素、玻尿酸等美容产品,在朋友圈宣传、招揽客户。从钟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等处购进大量冻干粉,从被告人杜某某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包材,将冻干粉假冒多个品牌美容药品,共销售200余万元。

经检验,李某某、张某某处扣押的假冒肉毒毒素未检出肉毒毒素成分,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系假药,该部分假冒肉毒毒素销售金额40余万元。

李某某从被告人邢某某等处购进假冒玻尿酸等产品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金额10万余元。涉案肉毒毒素、玻尿酸等均未经授权许可,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1年3月,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11月,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220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不等;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张某某等召回已出售的假药并无害化处理,消除危害,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李某某等提出上诉。

2022年5月,二审判决,根据2022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判处非法经营罪的原审被告人罪名变更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余维持一审判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本案线索及侦办情况向检察机关通报后,检察机关立即抽调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参与案件,提出针对性意见,公安机关深挖犯罪,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检察机关从邢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检查支队邀请专业人员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案件讨论,准确界定涉案产品属性,及时引导调整取证方向。同时,检察机关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协作,聘请专门机构对查扣物品检验鉴定,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在准确确定基准刑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被告人不同情节,分别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合力解决公共利益保护和社会治理问题,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案件一审、二审过程中,李某某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不予认可。检察官在法庭上释法说理,又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再次提审李某某详细释法,使其真诚认罪悔罪,主动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全链条打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并针对监管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的规范管理。特邀检察官助理充分发挥作用,提升了检察履职专业化水平。

严惩危害医美安全犯罪

2021年10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A整形诊所执业助理医师李某某应银川市B整形医院邀请,在未在当地卫健部门注册执业的情况下,赴B整形医院对被害人梁某某实施“抽脂手术”。

李某某未做术前评估、无手术进程记录、无用药处方及术后医嘱,亦未在相关医疗文书中签字。梁某某术后在B整形医院留观时,出现疼痛、呕吐、神志不清等反应,护士联系李某某,李某某未及时到场诊查,也未采取有效治疗抢救措施。当月8日,梁某某经送其他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符合“抽脂手术”后,继发左大腿坏死性筋膜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银川市医学会鉴定,本案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2022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检察履职过程】

医疗美容领域专业性较强,案件办理存在难点。检察机关邀请公安、卫健部门会商,听取专家意见,经反复论证,认为李某某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应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检察机关根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李某某供述等证据,确定李某某“严重不负责任”与被害人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李某某涉医疗事故罪,结合其不如实供述、不认罪等表现,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梁某某死亡时仅19岁,B整形医院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李某某赔偿2万元,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全面听取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结合客观证据对李某某充分释法说理;跟踪督促卫健部门及时对B整形医院、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充分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引导其提出合理赔偿诉求。

法庭审理阶段,李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积极会同法院开展赔偿调解工作,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50万元,取得谅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危害医疗美容安全犯罪,同时,高度重视维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向有关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加大对医疗美容机构、执业医师管理、诊疗规范等的监管力度,促进当地医疗美容行业市场秩序更加规范。

行刑衔接惩治非法行医

2019年3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李某某等7名被害人进行隆胸、隆鼻、割双眼皮等医疗美容外科手术,致上述被害人身体遭受不同程度损伤,非法获利10.6万余元。其中,罗某某多次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抽取腿部脂肪隆胸手术,致李某某腿部麻木肿胀行走困难。经医院诊断,李某某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左骼静脉受压。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左下肢形成深静脉血栓,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左肢浅静脉中断闭塞,影响功能,认定为十级伤残。

2022年7月,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对罗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检察机关和当地卫健部门就罗某某非法行医行为定性与案件移送等问题会商研判认为,该案已涉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并上网追逃罗某某;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加大力度寻找其他被害人核实情况,并及时鉴定李某某人体损伤。

检察机关对罗某某以涉嫌非法行医罪批准逮捕,并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积极开展追赃挽损,督促罗某某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同时,建议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时提交证据材料,并引导确定合理的赔偿预期。

刑事检察部门及时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接移送线索,目前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已立案审查。

法庭审理阶段,公诉人答辩指出,罗某某曾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仍多次作案且涉多名被害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主观恶性较深,依法不应适用缓刑。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支持了被害人合理民事赔偿诉求。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医疗美容领域非法行医犯罪,以案释法开展宣传。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融合履职,协同推进医疗美容行业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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