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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独立董事在公司关键领域监督“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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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以化解现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制度性问题。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任职资格与任免、职责与履职方式、履职保障、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

□ 法眼财经

□ 本报记者 周芬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形成更加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促进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旨在化解现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制度性问题。

《意见》从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优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强化独立董事任职管理、改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严格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监督管理、健全独立董事责任约束机制、完善协同高效的内外部监督体系等八个方面提出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措施,《办法》逐条细化,形成六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任职资格与任免、职责与履职方式、履职保障、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

独董制度改革潮起

近几天,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话题,受到各方广泛关注。

据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强力介绍,独立董事制度最早施行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因其具有独特而重要的作用被我国采用,最早出现在基金管理公司中。

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全面建立独立董事制度。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2年,证监会在法规整合工作中将《指导意见》修订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经过多年发展,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独立董事可以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凭借专业知识和独立判断,为公司发展提供客观的意见建议。独立董事作为与公司及其大股东没有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可以强化董事会监督制衡,在大股东或管理层与公司、中小股东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特定情况下,独立董事更可能在董事会中保持客观中立,对其他非独立董事形成监督制约,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从而发挥监督作用。

尤其对于我国资本市场大股东侵占、财务造假等易发、多发的突出问题,相比监事会等其他监督机构,独立董事能够参与董事会决策,强化对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事前、事中监督,是防范这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的市场化手段之一,具有其他企业监督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有重要意义。

但随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独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制度性问题亟待解决。为有效解决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及时出台改革意见,证监会据此起草部门规章,使《意见》的要求更具操作性。

建立提名回避机制

根据《意见》提出的,强化独立董事任职管理、改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提升独立董事独立履职能力,《办法》明确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强力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其履职的资格条件和履职基础,独立董事首先是董事,其次要独立,否则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办法》将独董的兼职数量由原来的五家变为三家,为的是让独董集中精力真正尽责。

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黄江东看来,任职资格中有一些更为科学、有效的规定,比如,要求建立独立性定期测试机制,由独立董事自查交董事会评估;特别是,《办法》明确,建立提名回避机制,避免“人情董事”,提出投保机构可行使征集提名独立董事的股东权利,促进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同时,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要求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

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

首次厘清三项职责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意见》首次厘清独立董事职责定位,明确独立董事要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监督、咨询三项职责,并将监督职责重点聚焦在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上;提出优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为独立董事搭建有效履职平台,前移独立董事监督关口,促进独立董事个人履职向依托组织履职转变。

为落实《意见》要求,《办法》具体列举独立董事应当履行的职责及重点监督事项,包括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等;

通过董事会审计、提名、薪酬等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方式,搭建独立董事履职平台,并对原有分散规定在其他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要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21类事项进行分类整合和限缩,要求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项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增加独立董事在关键领域监督的“话语权”。

同时促进独立董事合理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征集股东权利等特别职权,更好履行监督职能。

明确履职保障条件

黄江东说,基于现实中既有一部分独董不尽职,流于“花瓶董事”的情况,也确有独董主观上想尽责,但囿于条件所限,“单打独斗”“力不从心”,难以有效履职的情形,因此必须对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提供必要条件。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说,《意见》提出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确保其能够充分依法履职。独立董事的外部身份特点决定了其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信息不对称、履职依赖于公司配合协助,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支持和条件,一定程度弥补独立董事外部身份的局限。

为落实《意见》要求,《办法》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从人员组织、知情权、经费等方面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鼓励上市公司推动独立董事提前参与重大复杂事项研究论证等环节,促进独立董事履职与公司内部决策流程有效融合;

对于拒不配合阻挠的追究法律责任。在《办法》中体现为,强化对相关主体不配合、阻挠独立董事履职的监督管理,畅通监管机构与独立董事的沟通渠道。

独立董事既有权,就应当担责。根据《意见》提出的健全独立董事责任约束机制,《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应当对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日常监管予以配合;同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办法》规定的,证监会可以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切实加大监管力度。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针对性细化列举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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