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自律性规范。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全国人大自身建设、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
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共24条,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明确了政治要求。
修订草案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民主集中制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遵循的重要准则,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修订草案增加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个人私利,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会风会纪问题。对此,修订草案增加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职,遵守法定程序,遵守会风会纪,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常委会反映情况,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严格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的制度要求,加强与基层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听取、吸纳和反映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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