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邓君
对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施救治;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新生儿家庭式陪护病房;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和违规提供母乳代用品……
近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公布了新修订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服务、新生儿保健规程、出生缺陷预防以及重大传染病母婴传播预防、危重孕产妇婴儿救治救助、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制等方面对母婴保健予以规范,优质服务和规范管理贯穿婚前到产后。
大力推行婚前孕前“二检合一”
广东是人口大省,妇女儿童数量、新生儿出生量均在全国前列,实施二孩、三孩政策以来,人民群众对高质量的母婴保健需求越来越高。出台于1998年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先后于2004年及2010年两次修正。此次修订,是为了进一步衔接上位法、落实好新政策。
新修订的《条例》总结提炼了近年来在母婴保健领域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以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婚前孕前医学检查“二检合一”便是其中之一。
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手段,婚姻登记处是进行婚检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宣教和服务的关键窗口。目前广东省已有75.8%的婚姻登记处设有“一站式”婚前孕前检测场所。为强化建设要求,扩大检查服务覆盖面,《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宣传、引导和保障工作的职责,大力推行婚前孕前“二检合一”,对提供便利检查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婚姻登记处紧邻设立适宜开展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场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派驻人员为群众提供免费检查。
孕产期是女性人生的特殊时期,这一时期,女性的生理、心理变化剧烈,容易出现各种身心问题。在孕产妇心理健康关护方面,广东各地探索了不少好经验。《条例》对此予以强化,在强调孕产妇应当做好自我健康管理的基础上,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为孕产妇、胎儿及新生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加强孕产妇心理健康服务,并鼓励和支持心理援助机构、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区为有需要的孕产妇提供心理健康援助。
同时,考虑到家庭成员行为对母亲、胎儿、婴儿的重要影响,《条例》还倡导孕产妇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孕产妇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实施贫困孕产妇新生儿救助制度
近年来,女性生育年龄推后,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高龄孕产妇随之增多,生育风险增高的趋势日益明显,对保障孕产妇和婴儿健康、综合防治出生缺陷、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条例》从多个角度完善制度供给,加强安全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工作,降低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辖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组建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专家组,建立医疗卫生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健全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急救、会诊、转诊网络。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和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条例》还明确实施贫困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助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切实保障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孕产妇、新生儿得到及时救治。
在出生缺陷预防方面,着眼于孕前预防出生缺陷发生、孕期降低严重出生缺陷儿出生概率、产后改善出生缺陷患儿生理功能,《条例》明确,卫生健康部门指导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综合防治措施,对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育龄夫妻婚前孕前保健、孕早期综合干预,以及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并进一步规定完善出生缺陷患儿医疗保障制度,以减轻缺陷患儿家庭的负担。
母婴传播是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对妇女儿童健康的威胁,及时阻断重大传染病的母婴传播,《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等重大传染病的检测、咨询服务及干预治疗。
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
母婴保健工作涉及孕前、孕产期、产后全周期和孕产妇、胎儿、婴儿全链条,既要提供优质服务,又需加强规范管理。
《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考虑到母婴同室有利于增进母婴感情,有利于早吸吮和按需哺乳以及母亲照顾婴儿、熟练护理方法,《条例》倡导产后母婴同室,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新生儿家庭式陪护病房,减少母婴分离。
考虑到母乳喂养对于促进婴幼儿生长发育,降低母婴患病风险,改善母婴健康状况具有重要意义,在促进母乳喂养方面,《条例》明确,全社会保护、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规范促进母乳喂养工作,禁止违规使用母乳代用品行为,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和违规提供母乳代用品。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涉及医学、社会、伦理、法律等诸多问题,属于限制性应用的特殊临床诊疗技术,需要严格监管、规范实施。《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建立档案、取精取卵、胚胎移植等关键环节进行实人实名核验,并要求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条例》明确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同时规定了对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条例》注重母婴相关信息和隐私保护,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过程中掌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