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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要永远走在“严”的路上

  丰收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丰收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二是坚持罪责刑相适应,三是坚持特殊、优先保护。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花朵,一旦遭遇侵害特别是性侵害,不但会让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巨大伤害,而且也会给受害者家庭带来巨大的创伤。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比如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把品德不良的教职工挡在校门外。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反复强调“零容忍”,对犯罪人员严管严控,从严惩处。

  此次发布的《解释》对于保护未成年人、严惩相关犯罪也有重要意义。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重要修改,对这些新修订条款如何具体适用,也需要明确,否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刑法的震慑效果。在此背景下,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制定的《解释》对于准确理解、适用刑法新规,有重要指导和规范作用,效果值得期待。

  《解释》包括六方面内容:明确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明确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明确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予以明确。这对于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加大惩处力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只有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才能对未成年人形成更好保护,但如果法律法规对涉及严惩的情形、情节、标准等缺乏合理、明确的规定,那么“严惩”就有可能变成“纸老虎”——刑法惩处条款看似严厉,实则“牙齿不全”,法律效果不免打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解释》明确的相关内容,为刑法新规的实施安上了“牙齿”。

  这既体现出最高法、最高检高度重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同时也表明了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决心,回应了民意关切。正如最高法相关负责人所言,强奸、猥亵等性侵害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红线和伦理底线,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社会反映强烈。唯有严格实施刑法,才能与此类犯罪后果和社会关切相契合。

  《解释》充分彰显从严惩处强奸、猥亵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这也意味着今后在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没有“最严”只有“更严”。《解释》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划下司法“红线”,希望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以促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由于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部分犯罪行为隐蔽、取证难,加之有时受害人未能及时揭露犯罪行为,就给了某些犯罪分子逃避刑罚的机会。因此,只有完善相关规定,才能进一步严惩此类犯罪。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没有最严只有更严,永远走在“严”的路上。(北京青年报)

[ 责编:孙满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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