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周晓方 祝秋玲
昔日堆满砂石的林地如今已经种满了红叶石楠,成为当地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这是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助力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项目工程带来的变化。
浙江缙云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是瓯江、钱塘江、灵江三大流域的源头地区,更是浙江大花园建设的核心区。近年来,缙云县检察院秉持生态理念,全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持续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协调治理,不断提升办案质效,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助推生态安全屏障坚实稳固。
多方协作共护生态
“去年年底,在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我们翻耕了100多亩耕地,现在按计划播种大洋高山马铃薯。”2023年3月10日,缙云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跟进案件后续进展时,某企业法定代表人自豪地向检察工作人员介绍。
2022年8月,缙云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企业租赁的部分耕地存在抛荒情况。公益诉讼部门经调查后了解到,2019年起,某企业因种植收益低下,且缺乏专业技术和人才,租赁土地后一直未有效管理利用耕地,导致60亩耕地完全抛荒,20余亩耕地季节性抛荒。
检察机关立即与农业农村局磋商。随后,农业农村局指导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并从市场经济效益和种子安全角度出发,建议企业在抛荒地批量种植大洋高山马铃薯。
为实现耕地可持续发展,充分调动各方力量保护耕地,缙云县检察院进一步与乡镇政府沟通,以省级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工作推动企业申报示范项目。
“我国耕地资源紧缺,耕地抛荒现象却时有发生。检察机关、乡镇政府的协作配合,有效解决了企业耕地抛荒难题,真正实现法律监督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缙云县农业农村局农作物与种子管理站站长徐波说。
缙云县检察院在“山水林田湖草沙”司法一体化保护方面形成机制突破。2022年5月23日,缙云县4家政法单位在全市率先构建生态资源联合保护机制,依托现有的县、乡、村、山场四级林长体系,在每个乡镇、街道设立“森林检察官”“森林法官”“森林警官”,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全面提升生态资源的经济、生态、社会功能。
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应当以共同体的理念共建、共治、共享生态环境。2022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同样提及“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与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业咨询、支持起诉等协作机制。缙云县检察院第一时间会同县美丽缙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座谈会,与8家行政机关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展开讨论。2022年9月27日,缙云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作机制成功建立,进一步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
多样修复统筹保护
早在2018年,缙云县检察院已推动县政府设立公共利益损害赔偿金专户,实现专款专用,不断探索赔偿金及时有效兑付和使用的途径。
缙云县检察院对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案件和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收取的赔偿金进行全域统筹,每年选取鱼苗放流和树苗种植的最佳时间,进行增殖放流和补植修复。2023年1月10日,缙云县潜明水库引水工程通水,缙云县检察院第一时间联合农业农村局在潜明水库集中增殖放流,通过以鱼养水,改善水质,加强居民饮用水安全。
生态损害案件中,行政机关普遍难以追偿先行垫付的应急处置费用。缙云县检察院以行政机关支出费用是否用于防止公益损害继续扩大为标准,区别行政机关应急处置费用与其一般履职支出,向某电镀厂生态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先行垫付应急处置费、调查费、鉴定费等费用的6家行政机关兑付公益损害赔偿金35.6万元,成为全市首个向行政机关兑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金的检察机关,在合理支出公益损害赔偿金的同时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环保应急处置的主动性。
“护林防火要当先,严控火源最关键,上山用火危险多,千万都要记清楚。”2021年春节,丁某带着自己编演的小品登上了“村”晚舞台。原来,丁某在清明节上山扫墓时不慎引发山林火灾。
“火灾发生后,当地乡镇政府已经组织了种植修复。考虑到受损生态环境地点在一定时间段内所承载的修复具有饱和性,开展一次性集中修复不符合生态规律,根据替代性修复理念,可以选择在损害点外进行修复。”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介绍,缙云县检察院联合林业局,根据实际情况,最终选择在括苍古道附近的括苍山林场,种植环保与观赏价值兼具的植物,既实现生态修复,又为古道增添美景,服务乡村振兴。
不仅如此,利用好公益损害赔偿金可以实现多重效果。在缙云县双溪口乡有6棵古树名木,其中1棵千年苦槠古树具有“中共缙云县特别支部树洞会议旧址”的革命纪念意义,但古树存在地面硬化、病虫害等问题。缙云县检察院向当地乡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将18万元的公益损害赔偿金用于古树名木修复和古树群环境改造升级,实现了护红、护绿、护古。
多向履职促进治理
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项目工程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不只是监督者和修复者,还是普法者。2022年6月1日,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缙云县东方镇胪膛村文化礼堂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冯某在禁渔期使用自制电鱼装备、虾笼到天然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为发挥法治宣传最大效能,该案以巡回法庭方式入乡审理,实现向人民群众零距离以案说法。缙云县人民法院院长林伟担任审判长,缙云县检察院检察长高德清出庭支持公诉、副检察长徐步茜出庭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同时邀请40多位人大代表和60多位村民现场观摩庭审。庭上,林伟、徐步茜均对冯某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经合议庭评议,法庭当庭采纳了缙云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之后,缙云县检察院邀请部门人大代表参与公益诉讼检察专题座谈会,进一步倾听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浙江省人大代表施颂勤提出:“村民对非法捕捞的后果认识不足,希望检察机关能够进一步延伸监察职能,加大禁渔期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彰显普法张力。”
2021年年底,缙云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缙云县某建材公司自2019年8月起,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用某村竹林地堆放砂石等材料,遂立即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主管部门调查后发现,正是由于村集体缺乏法律意识,违反规定自行与公司签订了林地出租协议。
有鉴于此,缙云县检察院针对性制作了古树名木保护的普法小视频和普法手册,实地为全县政法干部和当地村民带去普法讲座。其中,新湖村相关负责人向检察机关反映,大部分禁渔区未设立告示牌的情况,检察官经现场走访后,发现情况属实。随后,立即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在县域5处禁渔区的起始点设立10块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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