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评论员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早在2003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亲自调研、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启动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以下简称“千万工程”)。“千万工程”着眼于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农村环境“脏乱差”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的状况,全面实施以来深刻改变了浙江农村的面貌。
20年来,各地深入学习浙江“千万工程”经验,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稳步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着力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仅持续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造就了万千美丽乡村,而且造福了广大农民群众,使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这就需要我们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不断从“千万工程”实施经验中汲取智慧和力量,让乡村更加宜居宜业。
深入实施“千万工程”,要深入践行“两山理念”。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千万工程”充分展示了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就。要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多举措改变农村脏乱差现象,多渠道打通“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化路径,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全面激活农村创业创富发展动能,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乡村发展新格局,促进美丽生态、美丽经济、美好生活有机贯通。
深入实施“千万工程”,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农民是乡村生产生活的主体,乡村建设是为农民而建,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福祉作为根本出发点,努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要激发农民自觉参与乡村建设的内生动力,完善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机制,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把农民满意作为衡量标准。
深入实施“千万工程”,要用好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要充分发挥法治对乡村治理的保障作用,不断强化法律在生态环境治理、维护农民权益等方面的权威地位。要落实好环境保护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要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技术、施工建设、运行维护等标准规范,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美丽乡村建设,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事关农村社会文明和谐。各地要坚持高位推动、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系统治理、久久为功,切实解决农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让乡村成为“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宜居宜业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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