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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平台企业应是第一责任人

  为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营造健康安全网络环境,自6月27日起,中央网信办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2023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

  为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营造健康安全网络环境,自6月27日起,中央网信办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2023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下称“专项行动”)。

  “数字时代中,用户与平台企业实质上形成了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工商大学全球治理与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佟丽华一直关注数字平台与用户的关系问题,在他近期出版的专著《数字时代的社会法》中,提出应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挑战,平台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近日,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对佟丽华进行了专访。

  中青报·中青网:此次专项行动主要聚焦哪些重点方面?

  佟丽华:专项行动重点聚焦七个方面的问题,主要围绕以下几个关键词:首先是“内容”,中央网信办提出要关注有害内容隐形变异问题、不良内容问题,因为这些内容影响到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其次是“安全”,中央网信办提出要关注网络欺凌问题、隔空猥亵问题、网络诈骗问题、新技术新应用风险问题。最后是“沉迷”,此次专项行动把诱导未成年人长时间观看直播短视频、利用算法向未成年人集中推送诱导沉迷内容等问题列入整治范围。这些是将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影响具体为七个重要方面,有针对性地进行网络环境净化整治。

  中青报·中青网:数字时代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带来哪些挑战?

  佟丽华:数字时代的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形势。

  一是数字时代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平台企业拥有了数字权利,我们越来越多人成为平台企业的用户,如何保障用户权利成为全新的历史课题。二是在这个过程中,未成年人用户受到的影响更为复杂和深远,在内容、安全、沉迷等很多方面,对未成年人保护都带来了全新的挑战。三是相对数字时代快速发展的局面,不仅网络内容在隐形变异,网络安全风险以及诱导沉迷的表现形式都在快速迭代,政府监管、立法和司法往往是滞后的,很多父母、老师的知识结构和经验也是滞后的。与此同时,数字时代网络放大了现实世界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使得有些问题以更尖锐、激化的方式呈现出来,比如网络欺凌、隔空猥亵等,解决这些问题仍需要加大力度、在线下进行源头治理。

  中青报·中青网:在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中,为什么说平台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佟丽华:根据2023年3月2日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20岁以下网民数量为3.5亿左右,占网民总体规模的32.9%。越来越多低龄未成年人成为平台企业的用户。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不能单靠政府、企业、家庭、学校中的一方来完成,多方共治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在多方共治这一大的原则下,也要充分认识到平台企业的关键作用。专项意见中,中央网信办提出要压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我认为这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面对新技术新应用给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带来的挑战,平台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平台企业所应承担的用户权利保护的责任与传统工业时代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理念存在本质差异。传统消费经营关系中,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但网络平台中,用户和平台企业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平台企业掌握了用户的信息,通过算法推荐、影响甚至控制用户,从这一角度来说,平台企业应将未成年人作为优先的、特殊保护的用户,采取特别的措施加以保护。

  中青报·中青网:平台企业应如何构建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佟丽华:我认为相关平台应当尽快构建起内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现在有时会出现监管方和平台企业“捉迷藏”的情形,有关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时,平台企业就重视这个问题;有关部门没有专项行动时,有些平台企业对这些问题就“睁只眼闭只眼”。平台企业内部应该建立起系统化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由平台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每年要召开专门会议来研究改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从根本上推进平台企业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议平台内部的技术、营销、安全、社会责任等各种部门,凡是涉及到未成年人问题的,都要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都要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不打折扣。

  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来源:中国青年报

[ 责编:孙满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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