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岩红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程序,依法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应急管理部组织起草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今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共25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关于执法主体。2018年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履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职责;2020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应急管理部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需要,《规定》中将适用主体明确为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在处罚金额方面,2021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规定》对相应的罚款金额予以调整。
就情节认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规定》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予以细化,明确了8种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情形。
针对裁量基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规定》针对不同情形,明确了裁量基准,同时规定对负有非主要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可以下划相应的幅度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