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起,每年8月8日被定为“全民健身日”。现在,全民健身已成为一种生活习惯和风尚,当大家在燃烧卡路里的同时,也不要忽略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法官提示,在快乐流汗、健康运动,提升运动技能的同时,消费者应关注自身保护,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没有书面合同的健身课程,该何去何从
基本案情
韩某在某健身公司购买私教课程,该公司为韩某出具两份收据,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因离家远、课程教练反复游说续费、未按照之前约定提供量身定制课程等原因。韩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消费课程的费用33000元。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韩某已消费五次课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韩某实际支付且该公司实际收取服务费。所以,双方成立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因双方未签署书面的合同,未书面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但现有证据显示,韩某在合同履行前期已对课程的规划、与教练的交流内容以及授课的方式提出过异议,并向该公司提出了要求解除合同。鉴于私教课的进行需要学员和教练之间形成良好的信任和良性的沟通,双方合同关系客观上已经丧失了继续履行的基础,不宜继续履行。但韩某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考虑到该公司场地的成本、教练的人力成本均有支出,法院酌情扣除3000元的费用赔偿该公司损失。最终判决解除双方间服务合同关系,并判令该公司退还韩某私教课费用30000元。
法官释法
北京朝阳法院立案一庭高艺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实践中,对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当事人往往采取口头形式,如借用合同,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往往采取口头合同的形式。再如在集市、超市、商场等订立的买卖合同,因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所以绝大多数也采取口头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当事人往往会采用书面形式。随着时代发展,对书面形式的理解也要与时俱进,不仅仅是纸的概念,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被视为书面形式。
游泳馆内遇台阶滑倒,难道只怪脚步太匆匆?
基本案情
樊某在某公司的游泳馆内卫生间下台阶时滑倒受伤,后送医治疗。经鉴定,樊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现樊某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樊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作为以健身游泳等体育运动项目为经营内容的营利性法人,应当提供完善的配套设施和服务以避免损害发生。本案中,该公司应当知晓泳池配套卫生间周边地面可能存在湿滑的情况,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及时有效清理地面,设置醒目显著的安全提示,或者铺设防滑垫等方式避免损害发生,该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樊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游泳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湿滑存在的潜在危险亦应知晓,但其未能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其对此次摔伤亦应承担责任。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根据樊某、该公司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樊某、该公司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法官释法
北京朝阳法院立案一庭高艺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2.“人”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体现在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具体而言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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