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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即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光明网北京8月14日电(记者 孙满桃)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

  光明网北京8月14日电(记者 孙满桃)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释》第二条区分保护级别,按照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作出规定。

  根据《解释》规定,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或者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即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升档量刑。

  《解释》还明确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主观明知和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以“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为前提要件。为便于司法实践操作,《解释》第七条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对该要件的认定规则作了明确:一方面,要求从涉案林木的销售价格、来源以及行为人的职业要求、经历经验等方面,作出综合判断;另一方面,列举了五项推定“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具体情形,如收购价格明显过低、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正常习惯等。

  在此基础上,《解释》根据林木的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 责编:陈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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