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李立娟
近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声明称,“近期,持续有不法分子通过短信、微信、QQ等形式冒用国资委和中央企业领导干部身份,甚至伪造中央企业公章、公文实施诈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针对涉嫌诈骗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将商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打击,追究其法律责任。”
近年来,相关部门一直打击和披露假央企行为,但屡禁不止。
假冒行为方式多样
今年4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假冒中央企业名单(第三批),共295家假冒名单,公示称,近期部分中央企业对外公告了一批假冒国企名单,明确有关公司及其下设各级子公司均为假冒国企,与中央企业无任何隶属或股权关系,也不存在任何投资、合作、业务等关系,其一切行为均与中央企业无关。2022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发布了第二批假冒中央企业名单,共计175家。2021年10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了中央企业公告的假冒国企名单353家。
近期,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中央企业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对外公告,向社会公示假冒国企行为。
近日,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学)发布关于不法分子冒用所属企业名义登记注册公司的声明称,“近期,经我集团排查和核实,深圳国开泰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下设各级子公司均为假冒国企,与我集团无任何隶属或股权关系,也不存在任何投资、合作、业务等关系,其一切行为均与我集团无关。”
记者从中国化学了解到,声明所涉及公司是中国化学利用外部软件通过自查发现,之前在别的央企名下被举报后,在中国化学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股权转到中国化学二级企业名下,中国化学与其没有任何实际关系。
7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发布声明称,“近期,我单位发现,央资监理产业发展(内蒙古)有限公司冒用我单位名义,将我单位注册登记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并可能存在伪造我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印章、负责人签名、假冒我单位下属企业名义开展不法活动的情形。该公司与我单位无任何隶属或股权关系,也不存在任何投资、合作、业务往来关系,该公司一切行为均与我单位无关。”
碰瓷方式极具隐蔽
“央企之所以被频频‘碰瓷’,归根结底在于央企背后的信用和资源优势,挂靠央企能迅速获得政策和融资的便利,尤其是在‘伪央企’的重灾区——建筑和金融行业,资源确实向国企、央企倾斜,标的额大、影响广,一旦出问题,将会带来巨大风险。即使央企马上切割,对央企的信用也已造成损害。”对于假冒央企频发、屡禁不止的原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如是说。
清华大学中国现代国有企业研究院研究总监周丽莎同样认为,国资央资背景对不少企业的吸引力非常大。假冒央企骗取客户以为在跟国企合作,利用国企的商誉获得取得项目的机会。她进一步说:“专业的中介公司运作挂靠国企,利用多个空壳公司,挂靠国企下属子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主要是‘形式审查’,工商部门主要审核材料齐全与否,而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如果前期伪造公章、签名等十分逼真,在‘形式审查’下就比较容易审核通过。这也给一些不法分子钻漏洞的空间。”
在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企混改中心负责人朱昌明看来,不法分子假冒央企主要是两种做法:一是通过伪造公章以及工商登记材料,虚构与央企的股权关系,不法分子采取的是欺诈手段假冒央企,通常没有真实的业务经营。二是擅自使用或山寨央企字号或商标,让外界误以为是真的央企,采取的是“碰瓷”手段假冒央企,通常从事与央企相关的产业。
朱昌明进一步补充道,假冒央企行为成本低、收益大,即使被发现也可以通过工商变更而逃避制裁,不法分子有恃无恐。另外,由于央企层级架构复杂,除国资委监管的央企外,在其他政府部委还有大量的央企存在,很多央企对外投资信息不对称、不透明,使得假冒央企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很难被发现。
行为后果危害极大
“未经真实国企同意,将真实国企登记为公司股东,属于引人误认为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被冒名者的企业名称权,可构成不正当竞争。涉嫌伪造公文、印章,涉嫌虚假注册,则触犯刑法;若利用隐瞒真相的身份牟利,如冒充央企负责人,涉嫌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对于不法分子假冒央企造成的后果,周丽莎如是说。
朱昌明也认为假冒央企的危害极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引发社会不稳定。不法分子披着“央企”外衣,游走于地方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之间,往往通过招摇撞骗、非法集资,套取各方资源为己所用,不仅可能导致社会各方财产损失,还可能破坏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政府的公信力,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由此造成的风险难以估量。
另外,假冒央企会损害国资央企的品牌形象和信用。不法分子假冒央企身份,相当于直接获得了央企信用,可以大大增加合作方的信任,从而在融资、投资合作、土地项目等多个领域获取巨额好处,而受损害的是国资央企的品牌形象和信用,长此以往,必然对国资央企的正常运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朱昌明进一步说:“不法分子假冒央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伪造公章和骗取他人财物的,则构成刑事犯罪。”采取“碰瓷”手段假冒央企,一般是在企业名称或宣传中擅自使用央企字号或品牌,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视违法经营额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采取欺诈手段假冒央企,一般要伪造印章,则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如果是利用假央企的身份,与其他主体签订合同,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还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据了解,去年11月,国资委在官方网站上线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信息查询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及所属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服务。上线产权信息查询平台是提高央企信息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打击假冒国企的重要手段。社会公众通过查询平台便捷查询企业信息,有利于避免被假央企欺骗遭受损失,对于未查询到相关信息的企业,应当提高警惕,可结合工商登记信息或联系相关中央企业进一步核实;有利于打击假冒国企和不法分子,社会公众可及时发现、举报假央企,营造依法合规、守信经营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