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晨熙
青藏高原是世界屋脊、亚洲水塔、地球第三极,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长远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
今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将于9月1日施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在近日召开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实施座谈会上强调,要推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全面有效实施,汇聚高水平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的法治力量。
李鸿忠指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是一部特殊地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要准确把握立法宗旨和原则,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决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要抓好重点工作,大力普及宣传法律知识,全面落实政府法定职责,持续加大生态环保司法保护力度,做好法律配套衔接,确保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实施开好局起好步,用法治力量筑牢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根基。
明确准则 强化普法宣传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从国家层面立法规范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专门法律,为青藏高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青藏高原是我国集‘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于一体的特殊自然区域,既有‘绿水青山’又有‘冰天雪地’。”对青藏高原生态环境做过研究的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指出,虽然青藏高原地广人稀,但受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导致冰川冻土消融、土地退化、生物多样性破坏、地质灾害频发等生态破坏现象不断加剧。由于过去未将青藏高原生态系统整体纳入保护对象,以至于在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矿产、冰雪和旅游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管理相对薄弱。加之以观赏青藏高原区域景观为对象的“自驾游”和各类旅游活动不断增多,各地的开发标准和尺度各不相一,多数相关产业发展处于中低端水平,生态环境成本较大。
“这种情况下,通过法律确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基本原则就成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首要问题。”汪劲指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首次在总结“以自然为中心”文化和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思想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确立为法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人们在青藏高原从事环境利用行为的基本准则。
在汪劲看来,“尊重自然”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思想,是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思想基础;“保护自然”是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和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的目标追求;“顺应自然”则是指导人们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等行动的准据和出发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介绍,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明确适用范围,确立基本原则,健全管理体制,统筹生态安全布局,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强化生态风险防控,加大保障、监督和处罚力度,有许多制度创新和务实管用的举措。
在法律即将实施之际,许安标提出,应加强普法宣传,解读阐释好新规定、新制度、新精神、新举措,营造依法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的良好社会氛围。
记者在座谈会上了解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出台以来,司法部积极指导各地、各部门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宣传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同时,依托中国普法“一网两微一端”和全国普法新媒体平台,开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提升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社会知晓度。
突出特点 注重贯彻落实
好的法律需要好的实施,才能将纸上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突出系统保护、协同治理和特殊保护,是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制度建设和贯彻落实的重点所在。”在汪劲看来,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和独特性,决定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不仅需要将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要制度分别纳入生态安全布局、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风险防控等环节并做好制度衔接,还要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特殊制度作出规定。
比如,在生态安全布局方面,法律除了将“三线一单”要求纳入其中外,还规定了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利用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等制度措施;在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等生态要素保护与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三江源等核心区域保护等规定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制度,强化对旅游、山地户外运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在强化生态风险防控方面,要求建立健全青藏高原生态风险防控体系,在不干扰自然状况的前提下做好各类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和预防控制等工作。
汪劲指出,上述规定和要求充分体现了法律制度措施“顺应自然”的基本思想,应成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实施需要重点关注的制度落实所在。
整体保护 加强协同立法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是一部集青藏高原生态环境和生态空间于一体,实行整体保护的区域性法律,因此法律除了明确国家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外,还将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青藏高原生态安全等责任,规定由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
“下一步,在开展区域生态保护跨行政区域和跨行政级别的执法与合作将会在青藏高原各省区成为常态。”汪劲认为,由于青藏高原各省区生态环境和生态空间状况的特点、社会与经济发展程度、民族文化和习惯等各不相同,因此贯彻落实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必须加强地方配套立法,应突出法律制度在各省区不同地方“顺应自然”的补充性和探索性。同时,需要按照青藏高原生态空间分布的地理位置和生态环境要素的不同特点以及各省区管辖范围的分工,加强生态保护领域的协同立法,让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在各省区得以均衡和无差别的落地实施。
作为青藏高原的主体部分,西藏自治区在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重要作用。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献忠介绍,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通过后,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关于全面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今年7月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全票通过,将于9月1日起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同步施行。
《决定》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统筹协调,突出政治性、引领性、系统性、针对性、协同性、广泛性,深入阐明在西藏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重大意义,重点从推动立法衔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依法监督、突出司法保障、形成普法合力等方面作出规定。
孙献忠表示,下一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在出台《决定》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实施办法以及西藏自治区冰川资源保护条例等,在总结拉萨等4市同步颁布雅鲁藏布江保护条例经验基础上继续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同立法,并依法监督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法律制度要求、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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