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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工作

□ 随行记□ 本报记者 赵晨熙 文/图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确立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9月6日...

□ 随行记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文/图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确立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9月6日至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率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组在山西省开展执法检查。

在晋期间,执法检查组先后前往太原市和大同市,采取实地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了解多家化工、煤炭、新材料等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王东明强调,各级政府、各类企业要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全面扛起安全生产责任。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必然要求,是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促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要求。

普法宣传 提升全员安全意识

“一、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监部门执法地位;二、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三、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9月7日下午,执法检查组来到山西水塔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生产厂房内,墙上的“新版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宣传展板吸引了检查组成员的注意。

“企业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这既是对每位员工生命安全负责,也是企业长久发展的基础。”山西水塔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向检查组介绍,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根本大法,企业一直将宣传安全生产法作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的重要举措,要让员工知法、懂法、守法。

开展宣传培训、提升法治意识也是山西省政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一项重点工作。

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组在山西美锦华盛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杨勤荣介绍,山西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将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纳入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并作为年度普法工作重要内容,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为加强集中宣传,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五进”活动,利用“安全生产月”、宪法宣传周、“安康杯”和青年安全示范岗创建等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2021年9月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山西省安委办四次邀请专家学者,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对法律进行解读;两次集中组织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法培训考试;组织全省21.93万名“三项岗位人员”考取安全合格证。

“岗位名称:化产车间粗苯岗位;安全风险等级:一般风险;危险物质:焦炉煤气、粗苯、洗油;应急处置:发生人员中毒后,撤离至安全区,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静电服施救,将中毒者移至空气新鲜处……”执法检查期间,检查组走访的多家企业厂区内,都设有类似的岗位安全风险公告栏,上面详细列明该岗位或该区域可能面临的风险、日常管控措施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方式等内容。

“安全生产风险发生在一线,要让所有员工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山西美锦华盛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企业每一位员工在上岗前都经过了严格培训,除加强传统安全生产理论教育外,还结合案例分析、现场演练等活动,让员工深入理解,企业也会定期进行考核。在工作区域设置风险警示牌,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度的一项举措,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公告不仅是对员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更是让员工牢牢树立安全风险意识,坚守安全生产底线,让每一位员工成为自己生命安全的守护者,形成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

预防为主 强化风险隐患排查

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山西作为国家重要的煤炭基地,煤炭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情况是此次执法检查的重点之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杨勤荣介绍,在煤矿安全方面,山西省目前已实施年产60万吨以下的矿井全部退出或关闭重组,高档普采采煤工艺全部淘汰。为加大监管力度,创建实施了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目前派驻煤矿安全监管专员1141名、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1160名。此外,通过制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发布《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规范》等地方标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开展。

“假如现在井下出现了紧急情况,请你立刻戴好自救器。”9月8日下午,在中煤大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塔山煤矿的总调度室内,执法检查组陪同检查人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黄锦生对正在矿井下作业的人员进行了一次自救“测试”。从调度室内的监控屏幕上,能清晰地看到井下人员在20多秒内迅速戴上了随身携带的矿用安全标准自救器。

“可视化操作能最大限度减少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发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局长胡海军介绍,目前山西省已在全省煤矿构建了“无监控不作业、作业行为受监督”的井下作业现场全过程可视化监控环境,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问题。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党中央明确以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为抓手,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企业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是检查组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从检查情况看,“防范风险、治理隐患”成为煤炭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企业定期组织矿级、业务部门级、区队级三级定期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各类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紧密结合,实现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同忻煤矿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企业共开展井上井下全覆盖矿级综合隐患大排查32次,排查隐患问题3500多条。对这些隐患问题,企业按照分级分类要求,组织整改落实,实施隐患排查、整治、验收、销号的全过程闭合管理,确保按期整改,隐患整改率达100%,为避免同类隐患重复出现,对于各类问题隐患,都要分析其产生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改进,实现隐患源头治理。

行刑衔接 合力打击违法犯罪

相对于一般刑事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案件通常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对社会公众心理造成恐慌,舆论反响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因此必须严厉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依法严惩相关违法人员,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办理危害安全生产案件方面,自2021年9月安全生产法修订实施以来,山西省法院共审理各类危害安全生产刑事案件111件,其中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75件,依法审结太原市台骀山景区火灾事故案、襄汾县聚仙饭店坍塌案、代县大红才铁矿透水事故案等一批社会影响重大案件,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生产监管部门关键岗位责任人依法判处重刑。山西省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26件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批准逮捕107人,提起公诉161人。对忻州“6·10”铁矿透水事故、“6·29”瞒报事故等社会影响重大案件,及时提前介入,依法及时批捕起诉,促进形成打击犯罪高压态势。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增设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以法律授权的形式对检察公益诉讼予以明确。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崔国红介绍,为贯彻落实公益诉讼制度,省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交通运输安全、城乡建设安全等9类办案具体情形。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657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涉及多部门联动,能形成打击违法犯罪齐抓共管的合力,有效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现象发生。

了解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情况,也是执法检查组关注的内容之一。从执法检查情况看,山西省在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

崔国红介绍,山西省检察院联合省应急管理厅等八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助配合工作的意见》,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互派人员“以干代训”等方式,推动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优势互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为进一步加大行刑衔接配合力度,忻州市检察院聘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参与检察听证、案件会商、开庭庭审等工作。在忻州“6·10”铁矿透水事故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省、市应急管理领域两名业务骨干辅助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取得了良好庭审效果。

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检察机关与行政部门通力合作不够,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线索移送渠道不畅通等问题。崔国红表示,山西省检察院将继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持续推动各级检察机关做好日常执法中涉嫌安全生产的各类犯罪案件和行政处罚意见建议的移送办理,强化与事故调查组织全过程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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