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朱宁宁
9月1日,慈善法施行7周年。
慈善法修订工作目前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慈善法修订草案将于今年12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于此次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强调说,这是对现行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是基于慈善事业发展滞后的现实和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需要以及对新时代出现的新情况作出积极回应的行动,目的是通过完善慈善法制来为慈善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
2022年12月,慈善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于修订草案一审稿,业内在很多方面达成共识,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还存在不少分歧。
近日,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在京召开“慈善法修订关键问题讨论会”,学界专家、业界代表就慈善法修订中有关应急慈善、网络慈善以及个人捐赠税收优惠等关键问题展开讨论,提出了多方面意见建议。
关键词:应急慈善
近年来,慈善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特别是疫情防控等应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应对重大灾难、兜好民生底线不可忽视的重要社会力量。但实践中也暴露出我国慈善事业在应急状态下的不足,慈善领域出现一些不规范、不透明甚至不合法的行为,存在原则不明、信息公开不及时等问题。
修订草案一审稿的一大亮点,是新设了应急慈善专章,总结近年来的经验教训,对慈善组织、志愿者等慈善力量开展应急慈善活动的原则、应急状态下募捐信息公开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应急慈善属于慈善领域的应急行为,在慈善法中进行专章规范十分必要。但对于应急慈善法律制度,修订草案一审稿仍需进一步完善。
在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谢琼看来,应急慈善单独成章的立意,是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形成一套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最大程度地统筹调度和协调的运作机制,建议尊重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阶段性特征和应急时期慈善活动的阶段性和长期贯穿性的特点,建立特别的、全套的、贯穿救援始终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灾害管理是一个全流程的管理周期,应急募款是在紧急救援中发生的,但资金使用可能涉及防灾减灾、备灾、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几个关键环节。”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秘书长陈红涛认为,修订草案一审稿偏向应急阶段工作,缺少防灾减灾、备灾和灾后重建等其他周期的相关内容。建议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将“防灾减灾”和“灾后重建”纳入慈善活动范围。
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陈斌建议,拓展应急慈善的范围并明确慈善组织在应急治理中的定位。同时,明确民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卫健部门在应急治理中的具体职责,在此基础上建立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应急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慈善法要与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衔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杨思斌指出,应急时期的慈善活动(含慈善志愿服务)应纳入突发事件应对法体系,实现在突发事件时期的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以保证突发事件应对有序、高效。针对应急状态,慈善捐赠、慈善募捐、慈善服务、慈善组织等都需要有一些特殊性的规范,以适应应急状态的需要。
中华慈善总会筹募部部长刘芳建议扩大应急慈善接收主体范围。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受灾地区的医院、学校、敬老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可直接接收应急慈善捐赠。在突发事件中,政府部门不得指定特定慈善组织统一处理慈善捐赠接收或物资分配,不得将慈善组织受赠财产纳入政府财产中加以处分。
关键词:“互联网+慈善”
与传统慈善活动相比,网络慈善流量大、涉众广、影响力大,是便捷高效的“指尖慈善”。其中,社会关注度最高的就是互联网公开募捐和互联网个人求助。
近年来,互联网募捐活动蓬勃发展。修订草案一审稿总结了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责任,并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活动予以规范。
互联网个人求助,是指个人为解决本人或家庭困难,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发布信息请求社会帮助的行为。针对近年来个人求助活动平台规模化发展、纠纷时有发生的新情况,修订草案一审稿回应了社会各界加强网络个人求助治理的呼声,在附则中新增关于个人求助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
一直以来,学界对网络个人求助的属性认识不一。此次修法,这仍是悬而未决的争议焦点之一。
谢琼认为,无论从原理推论还是从实效出发,网络平台上的个人求助都应被纳入慈善法律规制的范畴。“关键在于出台网络大病求助有序发展的政策指引,落实平台和信息发布者的责任,对不法行为加以惩处,并引导大众理性、全面认识网络慈善行为。”
对于个人求助方面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李德健建议进行类型化区分:一类是专门从事个人求助平台服务活动的提供者,例如水滴筹、轻松筹等;另一类是传统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例如微博等。对于专门从事个人求助平台服务活动的提供者,在求助信息审核、捐赠资金管理与运用、信息公开、监督受益人资金使用等方面应当施加相应的义务。
“网络个人求助与公益慈善密不可分,应由民政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老牛慈善基金会秘书长安亚强建议明确民政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要进一步明确网信、金融、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他还建议,进一步明确平台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将网络个人求助信息真实性纳入社会诚信记录。“这一措施将对确保个人求助信息真实性、促进网络个人求助良性发展发挥保障作用。”安亚强说。
关键词:个人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最有力的政策杠杆,能够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巨大作用。通过修改慈善法,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推动共同富裕意义重大,这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这次修法,个人捐赠的税收优惠应当有所突破。”杨思斌强调指出,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这就意味着将个人捐赠纳入慈善活动的范围,个人捐赠税收优惠范围的扩大有法律依据。他建议,增加个人慈善捐赠的结转制度。同时,个人所得税法需及时跟进,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在执行层面,需要适应数字社会的需要,规定个人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的便捷措施。
“目前法律只规定了企业捐赠允许结转,但个人捐赠不能结转,应至少保证个人捐赠享有与企业捐赠同等的待遇。”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教授邓国胜建议将“个人的慈善捐赠允许结转三年”写入法律。
谈及个人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会长、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递延政策必须要利用,还应将非货币捐赠政策提上日程。“否则,将大量财富排斥在慈善领域之外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金锦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