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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 平安特稿□ 本报记者 张晨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活跃在大街小巷,对传...

□ 平安特稿

□ 本报记者 张晨

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活跃在大街小巷,对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权益保障等提出了新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近日发布的《关于数字经济背景下民生权益司法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特别提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难点问题,建议完善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的重点规则,既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又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全面完善责任承担规则

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全国职工总数4.02亿人左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达8400万人,已经达到五分之一。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平台用工关系复杂,行人被外卖员撞伤,该由谁来赔?

最高法民一庭以“数字经济背景下民生权益司法保护问题”为主题开展调研,综合运用座谈访谈、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式,把调研同执法办案等工作有机结合,外出调研10次、召开座谈会23场,走访地方法院和有关单位26家。经调研发现,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考量因素不明确、不统一,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的一个难点。

报告还指出,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时,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责任分担存在争议;劳动者受到损害时,依法、合理、科学的责任承担规则有待完善。这也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的难点问题。

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与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平衡关系,准确认定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考验着法院智慧。

9月14日,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在“刷宝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探索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和经济价值,保护了短视频平台经营者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不断满足新业态新模式司法需求,服务保障数字经济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明确劳动关系认定思路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长期关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她认为,劳动就业灵活化是新就业形态主要特征之一,互联网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用工模式在管理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方面呈现灵活性、多元性等新特点,进而对法律实践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新挑战。

5月26日,最高法民一庭联合人社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明确“从属性+要素式”的劳动关系认定思路,在裁判原则层面给快递小哥们吃了一颗“定心丸”,也为平台用工逐步明确了规则预期。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现,北京、山东等地法院已经把要素式审判模式纳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对简单化、类型化的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之初即为当事人提供简单明了的案件审判要素表。法官通过要素表迅速抓取案件争议事实进行重点举证、质证,庭审后立即制发要素式或表格式裁判文书,推动实现劳动争议案件简案快审;对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则实行集中送达、集约审理,确保在依法公正审理基础上实现高效审结。

在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2022年3月,张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配送宣传协议,约定张某承揽外卖配送活动,配送过程中保证使用印有相关内容的服饰及配送箱等,双方系平等的合作主体,再无其他法律关系。同年4月,在一次送外卖途中,张某突发疾病不幸身亡。

张某和某电子商务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能不能拿到工伤补助金?在这起案件中,平阴县人民法院坚持事实优先原则,综合考虑了张某与公司之间的人身依附程度、劳动成果归属、报酬核算依据等事实,在双方构成劳动管理关系的情况下,依法认定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林嘉看来,对于此类用工形态,应主动识别“隐蔽劳动关系”,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安排、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等方面实施灵活安排的用工形态,则需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自主性、工作持续性和市场参与性等因素,认定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近年来,我国针对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阶段,多地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责任,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

“新就业形态的百花齐放亟须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支撑。”林嘉表示,未来我国应致力于构建多层次、高水平、广覆盖的劳动保障体系,不断适应劳动就业形态多元化的发展需要。

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平台外包用工中的用工关系性质、主体确定与责任承担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中的基础性问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说。

此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法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出“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其后,最高法《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推动完善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损害的责任分担机制”。

“除了以层层外包的实践为前提的讨论外,未来尚可以考虑‘纯化用工关系’的思路,也就是采取制度措施减少为了建立责任‘隔离墙’而层层转包的情况。”在沈建峰看来,通过纯化用工关系、事实优先原则的运用以及责任分担机制的建立,新就业形态平台外包用工过程中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法律关系定性、主体确定和责任承担问题将能得到更好解决。在制度设计方面,建议基于互联网平台作为外卖配送等组织者的身份,明确其应承担对外包企业选择、监督的义务。

在调研报告中,最高法民一庭建议完善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的重点规则。

调研报告建议,对照劳动管理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依法认定劳动关系。同时,根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法律关系类型,适用相应责任承担规则。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确定责任;劳动者执行用工合作企业任务致人损害时,可以依法根据平台企业过错、获益程度等依法确定其责任。此外,还需推动完善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依法完善劳动者受到损害时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的责任承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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