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9月19日至20日,2023年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
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实施新修改的立法法,总结交流地方立法工作成果和经验,稳中求进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围绕这一会议主题,结合当前地方立法工作实践,本报推出一组报道,敬请关注。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立法是重要的政治活动,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
改革开放4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立法体制日臻完善,立法主体、立法权限逐步扩大,立法程序更加健全。目前,我国地方立法主体共354个,包括31个省(区、市)、289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以及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立法职权,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制定修改了一大批服务国家大局、顺应时代要求、反映人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3万余件,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十四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开局之年,也是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就在不久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外公布。与此相适应,对地方立法工作也提出了相应要求。在此背景下,9月19日至20日,2023年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
会议从把握好地方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把握好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把握好地方立法的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目标导向、把握好地方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把握好人大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把握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宪法原则、把握好地方立法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等七个方面,作出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
与会人员表示,要围绕地方党委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的部署安排,不断完善地方治理急需、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地方性法规制度,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上作出地方法治新贡献。
全面坚持党的领导
把握好地方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实践证明,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
会议要求,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到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人大紧紧围绕地方党委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谋划和推进立法工作,站在全局看一域,确保地方立法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助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比如,内蒙古审议通过有关地方性法规,推动党中央对自治区部署的重大任务落实见效;黑龙江制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要求;安徽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制定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
与此同时,地方人大坚持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制度机制,认真落实党的领导入法入规,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把党言党语转换成法言法语。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确保重要立法活动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因需 应时 统筹 有序
把握好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新时代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会议强调,立法必须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稳中求进,坚持守正创新,始终把立法质量放在第一位,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会议明确指出,立法数量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看是否有效管用,坚持成熟一个、出台一个。要把质量评估、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不断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近年来,地方人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因需、应时、统筹、有序开展立法工作。一些地方人大还专门制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意见和办法。实践中,许多地方人大注重处理好法规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熟的经验写入法规,对于需要探索创新的作出原则性规定,保持法规的连续性、稳定性、开放性。同时,把立法与法规监督紧密结合起来,突出法规实施,通过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等方式,评价法规实施情况,查找制度本身存在的不足,推动改进工作、完善法规。
此外,许多地方人大严把立法质量关,坚持时间服从质量,防止重复立法、盲目立法。以江苏为例,该省制定的社会信用条例,从立项到通过历时3年,经过三审,反复打磨,确保质量。
不抵触 有特色 可操作
把握好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目标导向
地方性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
会议强调,地方立法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把立法同本地实际具体地、历史地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实践中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的问题。地方立法要把握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防止照抄照转、大而全、小而全,努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精准度、实效性,保证制定修改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可以看到,近年来,地方人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供法治保障。
比如,依法推动高质量发展,山西制定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等法规,推动发展转型升级;辽宁制定科技创新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吉林制定、修订涉农法规,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夯实法治基础。又如,在民生和社会领域,福建制定工会法实施办法,加强对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青海制定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加强对民族特色村寨等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新疆出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公平、平等享有各项权益。再如,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山西、山东、甘肃等地制定修改一批地方性法规,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陕西出台专项法规,保护秦岭区域、渭河流域、汉江丹江流域生态环境;西藏制定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用法治力量守护雪域高原美丽生态。
为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上海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广东立法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创新发展;河北制定雄安新区条例为新区规划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此外,一些地方还积极探索小切口立法。重庆修改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篇幅从原来的8章54条缩减为“一文到底”36条。一些地方探索推进区域协同立法。比如,北京、天津、河北编制京津冀协同立法规划;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开展协同立法;重庆、四川加强协同立法,推动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云南、贵州、四川以“共同决定+条例”的方式,开展赤水河流域保护协同立法。
问计于民 问需于民
把握好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
党的二十大提出,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
会议要求,地方人大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进一步健全民主立法的机制和平台,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立法共识,努力让每一部法规都满载民意、贴近民生、顺应民心,使立法过程成为满足人民需要、扩大人民参与、接受人民监督的生动民主实践。
记者从会上获悉,近年来,地方人大贯彻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在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方面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
在丰富和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方面,各地灵活运用调研、座谈、论证、听证、评估等方式,把立法工作建立在坚实的民意基础上。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建立了6500多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发挥立法听取意见“直通车”作用。同时,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制度机制。邀请人大代表特别是相关领域或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和审议,重要法规草案印送全体代表征求意见,认真研究吸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沟通反馈。
基层立法联系点同时也是法治宣传、提升群众法治素养的重要阵地。各地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加强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江西结合立法意见征询开展法治宣传,邀请相关专家、立法顾问走进基层立法联系点,解读立法背景和法律法规草案,使征求意见的过程成为普及法律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