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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建设新路径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 今年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最高法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 

今年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就依法妥善化解涉“一带一路”建设争议成效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妥善化解涉“一带一路”建设争议,办理好相关案件,离不开“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在这方面最高法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什么成效? 

答:最高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探索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建设新路径。2018年6月,最高法在深圳、西安分别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截至目前,共受理国际商事案件27件,审结17件,当事人涉及美国、泰国、菲律宾、意大利等国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件是国际商事法庭审结的案件。与此同时,最高法首创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打造一流国际法律智库,分三批聘请来自24个国家的61名专家委员,赋予他们受托主持调解、协助查明域外法等职能。 

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下,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其中10家仲裁机构近五年受理涉外商事案件7891件,标的总额5859.2亿元人民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和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近五年调解涉外商事案件3670件,标的总额107.82亿元人民币。 

目前,苏州、北京、成都、厦门、长春、泉州、无锡、南宁、杭州、宁波、南京、青岛等12个涉外案件集中的地方法院,已经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2013年来,最高法发布涉外商事海事司法解释32个、规范性文件9个,发布指导性案例18件、典型案例149件,包括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达到40件。 

此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着重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完善,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本月初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今年,我们将根据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订情况,对国际商事法庭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持续优化健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记者:涉外民商事法官普遍反映,在涉外审判中面临的一大突出问题是域外法查明难。最高法有什么办法来破解这一难题? 

答:域外法查明难的问题,已经成为长期制约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的瓶颈性问题。为了努力破解这一难题,近期我们采取了两项举措。 

首先,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细化明确域外法查明和适用规则。我们针对域外法查明的对象、查明责任、查明途径、查明的具体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司法解释中作出系统规定。目前司法解释已经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拟于近期发布。 

其次,汇聚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和五家域外法查明服务机构资源,建成统一的域外法查明平台。其中,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收录了东盟十国和南亚七国以及东盟国际组织的法律法规、判例、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以及法制信息;深圳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承建了全国首个“一带一路”大型中文法律数据库,专家库汇集2478位国际法律专家,近五年处理了586宗查明咨询案件。域外法查明平台公布的60国涉不可抗力规则以及25国保函制度,获得广泛好评。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升级域外法查明平台。 

记者: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多件涉及到国际条约的适用。最高法采取哪些举措保障国际条约的正确适用? 

答:为了保障正确适用国际条约,我们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最高法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对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际条约适用之间的关系、对我国未生效国际条约的选择适用、国际惯例的适用及公共秩序保留等问题作出规定。 

我们通过发布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等,规范国际条约的统一适用。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发布,进一步明晰相关条约的适用规则。我们还印发规范性文件,强调正确适用国际条约的重要意义。在2015年和2019年两次发布的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及2020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等多项规范性文件中,均强调“要不断提高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的司法能力”,“在依法应当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的案件中,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 

针对部分新从事涉外商事审判的法官对国际条约不熟悉的问题,最高法正在编撰《涉外民商事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并将通过加大培训和条线指导力度等方式,提升法官适用国际条约的能力,增进对国际条约基本理论的共识,提高国际条约适用的透明性、稳定性和一致性。 

记者: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包括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能否介绍我国开展其他类型国际司法协助的情况? 

答:国际司法协助是指各国在司法程序中相互提供协助的行为,是国家间司法合作的形式之一,也是国际交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各国在相互尊重司法主权基础上,以合作方式使有关司法程序得以顺利进行,从而实现及时解决跨国纠纷的目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是开展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之一,除了这种方式,人民法院开展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方式还有相互协助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查明法律、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等。目前与我国开展司法协助合作的国家达到130多个。 

在国际司法协助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的工作原则,一是善意解释国际条约,对于各条约中的拒绝协助条款严格控制适用;二是秉持开放合作理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可能地对外提供司法协助;三是坚决反对单边措施等有损我国主权、安全的行为,同时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 

在这样的原则指导下,迄今为止,我国已与83个国家缔结171项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并已加入近30项含有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公约,人民法院每年平均开展各类民商事司法协助近4000件。未来,人民法院还将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提高国际司法协助质效,持续有效推进司法文书跨境送达合作,加大跨境调查取证合作,推进法律查明合作,促进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跨境承认和执行,不断增进“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间的法治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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