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岩红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推动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严守安全底线、法律红线和道德准线,构建“企业主体负责、机构诚信执业、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综合管理体系,切实发挥安全评价对事故预防的支撑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近日,应急管理部出台《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严格源头管控。严格评价机构准入管理,资质认可机关要审慎处理评价机构资质认可事项改革,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得通过授权、下放等方式将资质认可权限交由下级有关部门实施,确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资格证书行为,严密防范利用从业人员频繁流动套取评价资质行为,严禁违规设置安全评价从业人员执业障碍;严格评价事项法定派生。
《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过程管理。实施安全评价报告公开,强化分支机构属地监管,严格评价资质动态管理,实施安全评价信用管理,强化安全评价行业自律。
《指导意见》明确,严格违法查处。如,从严处罚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在一年内发生2次(含)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进行重点监管。
此外,《指导意见》还在严格责任落实、加强组织实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上一篇:督察整改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