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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发展中医成果 保护知产惠及民众

□ 本报记者 罗莎莎漫画/高岳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近年来,江苏省各级法院牢牢把握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关键,不断提升中医...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漫画/高岳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近年来,江苏省各级法院牢牢把握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关键,不断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推动全社会传承好、发展好、利用好中医药这一宝贵财富。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从中选取部分,展现江苏法院厚植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法治土壤,促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助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

离职数月自办公司

专利仍属职务发明

信亨公司多年来一直专注研发中药自动抓药、煎药技术,相关技术被授予发明专利25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96件,大多数专利涉及中药饮片自动化设备。朱某、肖某均为信亨公司前员工,系机械研发部工程师。在职期间,两人根据指派共同参与了单位中药自动发药系统及相关自动化设备项目的研发工作。

2018年4月,信亨公司与朱某、肖某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12月10日,朱某、肖某与他人共同设立文武公司,从事与信亨公司相同领域的技术研发工作。2019年1月23日,文武公司为申请人,朱某、肖某作为发明人申请了“中药饮片自动发药系统”“中药饮片自动发药设备”等5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信亨公司认为上述5件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遂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5件专利权归信亨公司所有。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以朱某、肖某为发明人,文武公司申请专利的技术系朱某、肖某从信亨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与其在信亨公司承担的研发项目在技术领域、面临的技术问题、解决的技术手段、实现的技术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强关联性,应当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据此,法院认定相关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信亨公司所有。

法官庭后表示,研发人员离职后一年内申请的专利,与其在职期间为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单位分配的任务而参与研究的技术内容,在“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方面相同的,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本案判决维护了信亨公司投资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有利于激发其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技术的研发热情,积极推动公众对相关中医药发明成果的享用以及中医药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合作终止攀附字号

消除影响赔款更名

南京同仁堂药业公司于1926年在南京开业,2006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注册的“乐家老铺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南京同仁堂药业公司曾与南京御品至尊保健食品公司合作,许可后者使用其商标以及将原字号变更为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保健品公司。

合作期间,该保健品公司曾在电视节目中宣称其销售的“龙玛显脉片”产品系与“南京同仁堂”联合研制。相关部门认定其以隐蔽性植入广告和患者作形象证明等形式变相为药品、保健食品等作广告,夸大夸张宣传,严重误导广大消费者,甚至耽误患者及时就医,对公众生命安全造成危害,遂责令相关广播电视机构停止播出广告。同仁堂药业公司为此终止与保健品公司合作,要求保健品公司停止使用其字号、商标并变更企业名称,但保健品公司仍在其网页、产品包装、宣传册、展会上突出使用“南京同仁堂”或“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文字。同仁堂药业公司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保健品公司停止突出使用商标和老字号、变更企业名称、消除影响、赔偿损失300万元等。

法院认为,双方合作关系终止后,保健品公司仍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药业公司注册商标“乐家老铺及图”相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南京同仁堂”与“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字号经营,有意攀附中华老字号与驰名商标声誉,对“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的商业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判令保健品公司停止使用药业公司商标与字号、消除影响、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的判决严厉打击了相关经营者在合作关系终止后仍然攀附声誉、误导公众,并夸大夸张宣传产品的行为,维护了中华老字号中药企业的知识产权,为老字号中药行业持续良性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使用相似包装装潢

销毁库存连带赔偿

东阿阿胶公司生产的“东阿牌”阿胶多次获得国家、国际金奖,其发现雷允上公司等网上“自营旗舰店”销售与“东阿阿胶”包装装潢相似的阿胶片,遂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咏年堂公司等停止使用相关包装装潢、赔偿损失50万元等。诉讼中,案涉公司已将侵权产品下架。

法院认为,东阿阿胶公司自主设计的包装装潢经过多年持续使用与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辨识度,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被诉侵权产品与“东阿阿胶”产品系同类产品,两者的包装装潢虽然细节上略有不同,但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极易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诉侵权产品系雷允上公司委托咏年堂公司加工定制,咏年堂公司借用念生堂公司保健食品生产资质生产经营,三公司相互合作,共同侵权,损害了东阿阿胶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东阿阿胶”市场知名度较高,咏年堂公司和念生堂公司系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雷允上公司在委托生产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以及侵权产品销售时间短、标注的雷允上商标对获利有一定影响、类案判赔额等因素,法院判决咏年堂公司、念生堂公司、雷允上公司立即停止经营涉案包装的阿胶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包装,共同赔偿30万元,雷允上公司在8万元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擅自使用与权利人有一定影响产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误导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判决体现了依法保护著名中医药企业商标、老字号、包装装潢等知识产权,弘扬诚信为本、守法经营理念的价值导向,推动了中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网店擅用地理标志

停止侵权赔付损失

“霍山石斛”被认定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系“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授权许可西山药库霍山石斛公司使用该商标并进行维权。霍山石斛协会等发现青阔公司经营的网店“补善堂旗舰店”销售铁皮枫斗、石斛花、石斛粉等产品,在商品销售链接图片中突出显示“霍山石斛花”“霍山原产石斛粉”“正宗霍山石斛”“霍山铁皮石斛”等文字标识,商品链接名称及商品详情等多处使用“霍山石斛”文字进行宣传展示。

霍山石斛协会等认为青阔公司使用“霍山石斛”文字或标识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侵犯其商标权,遂诉至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支付合理开支等。

法院认为,“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受法律保护。霍山石斛专指主产于大别山区安徽省霍山县的俗称为米斛的草本植物。青阔公司所售商品为铁皮石斛产品,铁皮石斛与霍山石斛(米斛)虽同属兰科石斛属草本植物,但并非同一物种。青阔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店中突出使用“霍山石斛”文字销售铁皮石斛,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侵害了霍山石斛协会等享有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遂判决责令青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霍山石斛协会、西山药库公司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5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商家在网店销售链接图片、商品名称、详情等多处突出使用“霍山石斛”文字,以“霍山石斛”名义销售“铁皮石斛”产品,易使一般消费者对“霍山石斛”来源和品质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并责令侵权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判决体现了依法维护中药材公平竞争、道地药材品质和信誉的价值导向,有利于推动道地药材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专利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商标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老胡点评

中医药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在守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因此,必须传承好、弘扬好传统中医药,推动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

当前,中医药领域侵害知识产权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假冒商标,有的盗用专利,还有的使用相同或近似包装装潢以攀附商誉、混淆视听、误导公众,严重扰乱了中医药行业管理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大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一方面,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诚信为本、依法经营宣传教育,抓前端、治未病,使中医药企业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踩法律红线。另一方面,执法司法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刑罚等手段,抓末端、治已病,依法严厉整治中医药领域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为振兴发展中医药事业保驾护航。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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