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网售“进口”奶粉牟利
河南三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
本报讯 食品安全大于天,但仍有人利欲熏心,制造假奶粉包装成“进口”奶粉,通过网络销售牟取暴利。近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三名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至20万元。
2022年9月,徐某辉在未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单独以及伙同徐某光,先后购买固体饮料(植脂末)、麦芽糊精、电子秤、包装机等原材料和生产加工设备,在租赁的厂房内将购买的上述原材料混合搅拌,灌装到印有“俄罗斯My-My牛奶粉”蓝色包装袋(规格850g)和“俄罗斯老式奶粉”透明包装袋(规格500g)中,冒充进口奶粉,通过某网络平台进行销售。2022年6月,徐某光伙同他人以同样的方式制售奶粉进行销售。经查,被告人徐某辉销售金额111万余元、被告人徐某光销售金额43万余元、被告人徐某彬销售金额76万余元。2023年2月案发,民警对查扣的“奶粉”抽样送检,经检测送检“奶粉”的蛋白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2023年3月,徐某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劝他人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辉伙同徐某光,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取得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在产品生产的过程中掺假,在销售时以假充真,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作出后,徐某辉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袁玉洁 阮传超)
法官说法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劣产品,从广义上而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的规定,这里的“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即除了建筑性以外的一切伪劣产品,不管是工业用品还是农业用品,不管是生活用品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是没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都可能包括在本罪的伪劣产品之中,包括伪造产地或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或者商标等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致使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食品安全事关民生福祉,容不得半点忽视。在全国齐抓共管食品安全的高压态势下,依然有人铤而走险,将利欲熏心的黑手伸向食品领域。一方面部分网络消费者对伪劣产品的辨别能力不强,尤其要增强网络消费安全理念,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辨别真伪,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另一方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网络监管机制,出台更多针对性举措,强化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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