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刘岩(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岩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岩利用担任一汽集团大连柴油机厂副厂长(主持工作)、厂长,大连市经委(经信委)主任,大连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干部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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