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万静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防范查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为推进企业登记便捷高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我国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这种制度有利于放宽市场准入、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对于便利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由于相关法律制度规则和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一些不法分子伪造他人身份证件或知名企业营业执照、文书,将知名企业虚假登记为股东,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交易安全。有的不法分子将国家出资企业登记为自己的股东,虚假宣传自己具有国企背景,在参加招投标、获取信贷等方面获得非法利益。有的假冒知名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侵害相关企业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为有效防范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意见稿》适时产生。”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严惩虚假登记注册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对外公布的两起虚假登记注册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根据举报线索,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对山西中锦博业物资有限公司冒用中国黄金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虚假登记注册的行为展开调查。原来,中锦博业公司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中,所提供的公司股东——中国黄金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系伪造,为此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11万元,并撤销当事人股东变更登记。
另一起虚假登记注册案发生在重庆市渝北区。经查,国电投城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在明知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并非登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且所提交的公司主体资质等材料并非由中电投公司提供的情况下,仍被孙某作为被委托人向登记机关申办公司设立登记。最终孙某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7万元。
虽然两起案例中的虚假登记注册行为都被追究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业内普遍认为,相较于虚假注册登记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和各种不可估量的间接财产利益损失,这样的处罚结果显得较轻。
为此,《意见稿》特意加大了对虚假登记注册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假冒企业登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应当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管好个人信息防冒名登记
在现实生活中,你一个不经意的小失误,就有可能给不法分子制造虚假登记注册违法行为的“可乘之机”。比如身份证不慎遗失、将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以及向他人提供、出售本人的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引起冒名登记。不法分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冒名登记,也有可能成功办理企业登记。
那么,冒名登记会给被冒名人带来什么严重影响?
来自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的一位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介绍,一旦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后,许多被冒名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等,会给贷款、职级晋升等带来严重不便。若被冒用身份设立的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则被冒用人可能涉及民事纠纷、刑事诉讼案件等法律风险,将面临承担债务、被列入法定代表人黑名单、被追加为执行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严重后果。个人身份被冒用注册市场主体,在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申请保障性住房等进行审核时也会受到影响。
他提出,群众要充分认识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后果,切实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不要将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不要轻信网络刷单兼职活动,不要随意将自己身份认证或注册登记的App账号和密码提供给其他人。更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出售自己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如果不慎遗失,应尽快到公安机关挂失补办,防范不法分子使用个人身份信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严重后果。如果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了,应尽快向相关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冒名登记。
此次《意见稿》强化了企业登记注册过程中对身份核验与实名验证的要求,明确企业作为股东、出资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的,应当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自然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设立登记或者股东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涉及国家出资情况的变化登记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查验比对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
加强“假央企”问题规范治理
记者注意到,在诸多虚假登记注册违法案例中,央企、国企常常被作为伪造、被冒名顶替的对象。部分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公章、虚假证件等方式,恶意将企业注册为中央企业下属子公司,冒用中央企业名号开展经济活动,甚至从事骗取银行贷款、欺骗社会公众和地方政府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意见稿》加强了对“假央企”问题的规范治理。
“针对实践中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资企业违法行为存在隐蔽性强、蔓延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意见稿》坚持预防第一的理念,聚焦事先预防、全程控制、违法行为查处、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存在的难点,着力破解预防难、举证难、调查难、认定难等问题,从加强身份认证、信息核验等渠道入手,聚焦基层在查处虚假登记和办理撤销登记方面的主要矛盾,来完善强化部门协作、实行信息比对互查、依法调查处理、完善撤销程序、加强责任追究、加强信用惩戒等制度措施。”登记注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同时,预防、控制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涉及多个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职责,也与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密切相关。尤其是在防范查处假冒国企登记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与国家出资企业管理部门密切职责协作,强化信息系统对接,共享互查,构建假冒国企防范查处协作共治机制。为此,《意见稿》要求构建预防、控制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系统对接,强化信息共享和核验,加强源头预防,推进全过程控制,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