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北京1月10日电 (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据最高法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在发布会上介绍,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进一步强化农用地司法保护力度,推动全社会提升共同保护农用地的法治意识,最高法精心挑选10件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两个涉农用地民事保护案例(案例四、案例五)充分体现了民事审判依法保护农用地不因流转而被“非农化”、不受非法侵害的基本立场。这两个案例体现出的民事司法理念,对于规范引导土地经营权人合法流转、合理使用农用地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如案例五四川省崇州市道明镇协和社区四个居民小组与李某洪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被告承租“天府粮仓”核心示范区200多亩耕地,却用于种植绿化苗木,还疏于管理成为抛荒地,经法院调解解除合同,及时全部完成复垦复耕,重新成为优质水田。
案例四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渭丰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与冯某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冯某汉租赁农用地后,长期闲置并疏于管理,被他人大量挖沙、倾倒垃圾严重毁坏租赁土地,人民法院没有就案办案,在依法判决提前解除合同同时,针对农用地疏于管理的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采取措施加强农用地的日常管理,加强耕地保护和宣传力度,并及时复耕复种,预防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再次发生。
最高法环资庭庭长吴兆祥表示,人民法院既注重通过个案审理“抓末端、治已病”,更注重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主动参与耕地保护社会治理,全力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努力将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实践中,对于农用地权利因各种方式转让、流转后导致的土地荒芜、地力减损甚至土地被污损破坏等情形,人民法院坚决予以制止和否定。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杜军表示,对擅自变更农用地用途或闲置撂荒农用地的合同,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使农用地及时恢复农业用途,便于合理开发利用。依法成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承租人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将约定用于农业种植的租赁土地用于非农业经营建设,或者闲置农用地导致土地撂荒,既违反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解除后相应地停止履行、恢复原状,对于贯彻落实农用地保护政策,引导基层群众、社会组织和有关方面增强保护农用地的积极性、主动性,筑牢农用地保护屏障,维护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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