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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教育医疗养老等问题加快社会法立法步伐

□ 本报记者 朱宁宁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了2023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发布会暨年度社会法前沿论坛,对外公布2023年度中国...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了2023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发布会暨年度社会法前沿论坛,对外公布2023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公布的十大事例中有多项涉及社会法立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改、多项社会民生领域立法项目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多地政府出台新规拓展社会保障范围等。

社会法作为一个新兴法律领域,面临的立法任务繁重,其涉及的社会关系相对复杂,立法难度较大。在本次论坛上,专家学者建议,社会法立法应当紧密结合新时代新要求和当前社会实践,聚焦当前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教育、医疗、养老等问题,重点解决当前社会建设的主要矛盾,不断加强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

存在理论洼地

2023年9月1日起,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施行。作为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首部基础性、专门性法律,该法为新时代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将于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此次慈善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健全应急慈善制度、完善促进措施、规范慈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将为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上述两部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是2023年社会法立法领域的亮点。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分析指出,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保障范围广泛、受益人群多元,能够通过聚焦特定群体小切口,实现民生福祉大价值。慈善作为辅助筹资和供给机制有利于弥补社会保障制度基金短缺、服务供给不足、长护和康复空白等问题,而且慈善作为第三次分配方式,还可以配合市场和政府等分配机制做大分好蛋糕,推进实现共同富裕。“可以说,2023年,社会法立法的一大特点就是以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全民共同富裕和高质量发展为立法目标。”王全兴说。

但他同时指出,目前社会法体系发展仍存在不均衡、不协调的问题,社会法立法也存在诸多理论洼地,学者应分散布局理论研究方向,解决理论供给不足的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尚元认为,从社会保障法的角度,生存保障要兼顾一般需求和特殊需求。以养老为例,要建立中国特色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针对孤儿和幼儿,要建立抚育教育制度。“总之,民生保障方面的社会法立法任重而道远。”郑尚元说。

研究分类施策

如何更好地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是当前社会法立法的热点、焦点与难点。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治研究室主任王文珍认为应当区分就业与用工维度,并通过改革、完善和坚守现行法律以应对平台用工对法律规制提出的挑战。他提出,应当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进行分类施策。具体而言,针对规避用人单位义务的行为,坚持事实优先、去伪存真;针对网约用工权益保护的障碍,应将所谓的“三分法”法治化;针对劳务众包法律调整的问题,应参考国际治理经验和建议等。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以外卖平台给骑手规划逆行路线为例指出,新就业形态最大的冲击在于基于劳动关系的社会风险分担机制瓦解,导致出现风险承担的个体化、纠纷解决的个案化、去劳动关系化等问题,而且与出行、网络营销、物流等行业相比,针对外卖送餐行业的立法与执法更为欠缺。鉴于此,范围提出了社会风险分担可能的再平衡方案:去劳动关系化而非去责任化。具体而言,市场机制仍应当作为基础,立法和司法机制需要推动和优化市场机制的运转;同时可基于数字技术的数字平台的行业治理,实现基本保护的均等化,如工作时间的综合治理平台、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均等化。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娄宇看来,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问题,我国应对新就业形态法律问题时,移植需谨慎、赋权需靶向、试点要评估,并致力于构建新时代中国劳动法自主知识体系。

“新就业形态的变革对治理体系和劳动组织模式产生了挑战和冲击,一个适应中国国情的、契合中国治理逻辑的新就业形态法治体系正在孕育生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认为,数字时代,寻找劳动法治的“知识增量”要对“劳动关系”概念予以本土化、时代化的理论重述,用“劳动行为”概念探寻和表达变革中的中国劳动实践。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文芳针对新职业伤害险的问题指出,新职业伤害险的制度设计要考虑新业态劳动者就医的垫付问题。同时,新职业伤害险既要符合互联网平台用工的特点,又要实现可持续发展。

立足双向视角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30周年。对于劳动法的未来发展方向,有专家提出了多方面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层面劳动立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地方上规则和实践间的距离越来越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愈加分离,司法调试的任务愈发繁重……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看来,劳动合同法现如今面临着诸多质疑。

“在立法方面,持续完善劳动法规范制度,既需要立法加载并完善劳动者权益,也需要制度调整的与时俱进。”沈建峰认为,劳动法立法应立足于双向视角,兼顾促进市场交易与社会问题解决、同时聚焦个体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关系、平衡市场配置与社会保护,在市场化推进过程中实现社会保护的精细化。同时,还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在批判性、建设性地讨论劳动合同法改革时,不能忽视既有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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