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时评
□ 林楠特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召开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扎实推进法规建设方面,要求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省、市,要继续加大立法工作力度。
推行垃圾分类是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城市生态品质的重要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府、企业、社区、居民等多方主体,包括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多个环节。如何引导公众参与垃圾精准分类?如何确保各主体协调配合形成最大合力?在垃圾分类处理过程中如何避免源头分类不实、中端运输混运、后端处理混合等问题?都需要有明确的规范,以厘清各方主体责任义务,形成科学、专业、协调的垃圾分类处理机制。
在推进垃圾分类过程中,法治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至关重要。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垃圾分类处理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同时,不少地方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为当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从一些地方的实践看,立法有效推动了垃圾分类工作。如上海、深圳等地,自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后,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回收量显著提升。可以说,在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指引下,越来越多的市民把垃圾分类的“要我分”法定义务变为“我要分”的生活习惯。此次有关部门强调各地要扎实推进法规建设,特别是对还没进行相关立法的地区提出加强立法工作的要求,就是要进一步强化立法的引领作用,以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
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是关乎生态文明建设全局的大事。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强立法,不断健全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垃圾分类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国家层面进行专门立法积累成熟经验,让更多人行动起来,推动形成垃圾分类新时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