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淑秋
为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有效打击和预防毒品相关犯罪,《厦门经济特区禁毒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出台,已于1月1日起施行。《规定》将毒品问题综合治理工作以特区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标志着厦门毒品治理现代化法治水平迈入一个崭新阶段。
完善治理体系
厦门市禁毒委副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林传灿介绍,《规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侧重于在现有禁毒法律规范体系内,结合厦门地方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创新,充分体现出先进理念、地方特色、问题导向、固化经验、探索创新、细化上位法等6大特点。
立法工作团队通过广泛调查研究,重新审视厦门市禁毒工作的痛点、难点、堵点,明确区分哪些是立法问题,哪些是执法问题。
“有些实践中突出的问题,不是缺少法律法规的依据,而是如何更好地执法的问题,我们将这类问题反馈给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部门。本次立法着重处理的是‘实践中问题突出,但缺少法律法规依据’的立法问题。”厦门大学法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双聘教授郑金雄对记者说。
以现代城市新型物流形态——即时配送行业为例,随着物流的发展,该行业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也出现了被用于违法活动的风险。
郑金雄指出,在此之前,上位法对于即时配送相关主体在禁毒工作中的义务并未有明确规定,从而形成了监管盲点。为此,《规定》中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专门针对这一行业可能出现的毒品传播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监管措施。系统规定了即时配送行业在识毒拒毒防毒宣传教育、发现涉毒可疑情况的报告和配合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义务。这一系列规定有效堵塞了之前存在的监管漏洞,从而提升了整个毒品治理体系的效能。
《规定》立足于厦门经济特区禁毒工作的现实需要,利用特区立法的创新探索功能,为新时代新形势下的厦门市禁毒工作提供了完善、规范又科学高效的法律程序。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吴涛强调,这是助力厦门市禁毒工作走入新时代、实现毒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步。
健全协同共治
谈到毒品治理工作具有覆盖面广、流动性强、环节众多等特点,林传灿表示,《规定》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事项委托、购买服务、提供场所或者资金等方式,引导、培育、扶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开展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戒毒康复、心理干预、就业技能培训等禁毒有关工作。强调了社会共治的重要性,明确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在禁毒工作中的角色,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禁毒工作,有效发挥了社会力量在毒品治理中的作用。
厦门市禁毒办成立的“关爱帮帮团”禁毒志愿队伍就是协同共治的具体实践,这一举措体现了将禁毒工作从单一的政府行为转变为社会共同参与的过程,通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了更为广泛和深入的禁毒网络,从而增强了毒品问题治理的有效性。
同时,在推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方面,林传灿补充,《规定》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规划,按照规定建设禁毒教育基地、禁毒主题公园、禁毒宣教室等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扩大禁毒宣传教育覆盖面”。
《规定》还要求“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在重要时间节点——如虎门销烟纪念日和国际禁毒日等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了禁毒宣传的针对性和效果,扩大禁毒宣传教育的覆盖面。
明确监管责任
《规定》明确了监管责任,要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制毒物品专项督查、可疑交易实地核查、制毒原料来源倒查,定期开展制毒物品清理整顿和新精神活性物质专项治理。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提出对未列管易制毒物质,如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笑气和美托咪酯等加强监测和预警,填补了现有毒品监管体系漏洞。
在戒毒管理方面,《规定》提出,公安机关将对社会面吸毒人员实行风险分类评估管理制度,并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对于连续三年被评估为低风险的人员,可以不再采取动态管控措施,这一措施有助于减轻社会治理成本,同时鼓励吸毒人员回归社会。
此外,《规定》还要求区禁毒委员会定期对自愿戒毒人员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并协调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等部门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生活保障、就业扶持和心理辅导等帮扶措施。这种综合性的支持和关怀,不仅体现了对吸毒成瘾人员的人文关怀,也有利于他们的社会融合和个人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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