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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非法交易七万余只野生鸟类获刑

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流向餐桌成野味团伙非法交易七万余只野生鸟类获刑并赔偿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孙鑫鑫 陈文佳...

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流向餐桌成野味

团伙非法交易七万余只野生鸟类获刑并赔偿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孙鑫鑫 陈文佳

  为获取利益,一团伙明知黑水鸡、田鹀等野生动物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动物,仍相互联系捕猎、销售,以冷冻“鸽子肉”名义托运邮寄,非法交易各类野生鸟类动物共计7.6万余只。

  近日,经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葛某等人被法院判处2年3个月至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不等的刑罚及1391.85万元到1.2万元不等的公益赔偿金。至此,一条分工明确、“猎、运、销”环节齐全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销售黑水鸡等陆生野生动物的犯罪链被摧毁。

  保护动物化身“鸽子肉”

  2021年10月,连云港市公安机关发现葛某于当年4月通过东海县某机场共托运35次、毛重5335公斤的冰冻“鸽子肉”至广东省广州市。鸽子全国各地都有,飞机的运输成本如此高昂,为何会在短期内如此频繁且大批量托运“鸽子肉”?这引起了机场分局工作人员的注意。

  后经合法程序取样鉴定,葛某托运的“鸽子肉”实际是黑水鸡,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基准价值为每只300元。

  2021年11月8日,连云港市公安局将该案移交东海县公安局侦办。同年11月9日,警方将葛某抓获,现场发现其轿车内有268只黑水鸡,5只骨顶鸡,1518只田鹀,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侦查,2022年2月16日,东海县公安局将葛某等15人移送东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葛某托运的“鸽子肉”从何而来?自己捕猎还是买卖交易?上下游同案犯是否已全部交代犯罪事实?全面审查案件后,这些问题萦绕在承办检察官心头。承办检察官在细致分析案件情况后,从葛某入手展开讯问,层层剥茧揪出一个非法捕猎、收购、运输、销售野生动物团伙。

  违法交易链条浮出水面

  经讯问,葛某交代,其系该交易链的中间商,主要是联络上线进行收购并寻找下线进行销售。“上线”戴某磊、武某仁等人是一伙“专业”的非法捕鸟人,他们熟知黑水鸡等野生鸟类的生活习性,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间,在夜晚蛰伏于多地的黑水鸡栖息地实施猎捕,使用由白尼龙丝线制成的捕网,以食物以及播放鸟类叫声等方式吸引野生鸟,鸟类一旦入网就会被牢牢缠住,无法逃脱。戴某磊、武某仁等将捕获的野生鸟类处理后就会联络葛某收购。此外,葛某还会从葛某波手中收购野生鸟类。

  后葛某再将收购来的野生鸟类出售给下线陈某、谢某朋、张某情等人,谢某朋再将其出售给黄某兴、柳某军、徐某清等人,而柳某军、徐某清二人还从柳某伟、王某、汪某存3人手中进行收购……一条以葛某为核心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黑色交易链”浮出水面。

  就这样,被猎杀的黑水鸡、田鹀等野生鸟类被多人多次转手批发或零售,最终以冷冻“鸽子肉”的名义流向了餐桌,小到路边饭馆,大到喜宴餐桌,成为一些“食鸟客”们趋之若鹜的野味。经查,葛某等人之间非法交易黑水鸡、田鹀等野生动物共计7.6万余只,涉案交易金额100余万元。

  为野生动物撑起保护伞

  “该案上下游牵涉人数多,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数量大,且办理过程中适逢相关新司法解释生效,对于葛某等人收购、贩卖非法狩猎的猎获物,究竟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存在讨论的空间。”承办检察官说。

  承办检察官主动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工作,把握侦查走向,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就黑水鸡、骨顶鸡等野生鸟类的收购来源、去向、运输方式、交易方式等方面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涉案人员的主观明知、聊天记录、转款记录等进行细致的梳理分析,厘清了关键线索,最终查实葛某等人上下游交易的犯罪证据,并通过同案人供述、交易流水、快递记录等进一步固定了葛某拒不承认的部分犯罪事实。

  此外,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过程中强化引导侦查,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加强证据审查把关,准确对每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定性。2022年9月29日,东海县检察院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对葛某、谢某朋等8人提起公诉,以非法狩猎罪对戴某磊、武某仁等3人提起公诉,以非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对葛某波提起公诉,对涉案情节轻微的王某等2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将有其余涉案事实的王某英移送其他县区院一并审查。

  同时,东海县检察院根据每名被告所需承担的公益损害赔偿数额,分类明确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范围,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葛某、戴某磊等12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2295万元。目前,谢某朋、张某情等10人已主动退赃21.5万元。近日,灌南县人民法院环资庭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检察官介绍,该案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且销售的野生动物存在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引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危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葛某等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对其损害公益的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之后该院还将结合类案研究针对性制发检察建议,为野生动物撑起保护伞。

[ 责编:陈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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