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北京互联网法院今日明确,互联网销售的盲盒类商品,经营者充分告知提示且消费者单次购买时确认,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3月1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外发布“七日无理由退货”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在通报的韩某与某文化创意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某文化创意公司明确告知韩某购买的“福袋”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换”,拆福袋前明确提示“是否确认拆袋”,在韩某通过拆“福袋”知晓商品系列款式的情况下,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换”规则,故驳回韩某退款的诉求。
案例显示,韩某在网店购买盲盒福袋商品50余件,花费2万余元。后原告反悔,在未收到货的情况下,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遭拒,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北京某公司认为,原告购买的商品为福袋类商品,涉案店铺在商品详情介绍、下单、购买等过程中均设置了显著的提示“完成拆福袋后,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根据活动规则,原告已完成线上拆袋,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商品订单详情页面明确写明“商品为特殊类商品,完成拆福袋后……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考虑到涉案福袋商品的特殊性质,原告购买的盲盒商品已经线上“拆封”,在内容被知晓的情况下,其商品价值已实现,此时要求盲盒经营者接受无理由退货,必然会影响盲盒销售的常规状态。商家在商品销售页面已经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进行明确提示,且消费者在购买前已表示明确知晓。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盲盒商品的核心价值在于“消费者在拆盲盒时会对未知的款式附赠强烈的惊喜感”,因其存在的基础即为不确定性和即时满足性,盲盒商品已经线上“拆封”,内容被知晓的情况下,其商品价值已经实现。商家如明确提示消费者盲盒拆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换”,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该类商品的特殊性。
数字经济背景下,新类型商品、商业形态等都发生很大的变化。法院认为,本案对于新类型商品线上交易形态的特殊性予以充分考量,对盲盒类商品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进行了论述,助力数字经济下新型文化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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