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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用结合 垂法而治——从传统法令中汲取环保智慧

  【资政场】  作者:李文静(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法学理论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1990年,甘肃敦煌一处...

  【资政场】

  作者:李文静(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法学理论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1990年,甘肃敦煌一处汉代邮驿遗址——悬泉置遗址中发现了一处房屋墙壁上的墨书题记。题记主要内容是月令条文50条,以“四时”为基础,规定了人们生产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准则,倡导对自然资源“养用结合”,维持生态系统和各类资源的可持续性。

  这即是汉平帝元始五年颁布的《四时月令诏条》,也是迄今为止发现的最完整的汉代环境保护法律文书。可以看出,在中华文明发展历程中,古人很早就意识到自然环境是国富民强的基础保障,并探索出依法保护环境的理念和实践。我国古代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不乏其例,其中蕴含的经验智慧值得借鉴。

  环保法令不乏其例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我国历史上很早就确立了垂法而治的传统,发展出律、令、格、式等法律形式。《四时月令诏条》就是以皇帝诏令的方式颁行天下,成为正式的国家制定法,其中既有对动植物资源的获取和养护,也有秋冬季节“修宫室”“补城郭”“修囷仓”等土事建议。

  从西周时期的《伐崇令》到清朝的《大清律例》,依法保护环境贯穿于整个古代社会。秦代《厩苑律》《仓律》《工律》《金布律》《田律》中均详尽规定了依时节合理利用和保护山林、动植物、土地、湖河等生态资源的法令。唐代环保法规定于《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中,且更加强调主司在保护环境方面的职责。唐代还颁布了我国古代第一部专门性的水利法典《水部式》。清代的环保法主要规定在《大清律例》的户律、兵律、工律以及盗律之中,不仅涵盖土地资源、水资源、动物资源、山林等农业环境资源,还包括了城镇环境、矿产资源、特定区域环境等,范围十分广泛。

  将“礼”的要求融入法条

  隆礼重法是古代治国理政的智慧和经验。对古人来说,礼的核心功能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从汉代开始,礼的很多要求逐渐融入国家法律之中,出礼而入刑。《四时月令诏条》就是将《礼记·月令》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确立为国家制定法。

  《礼记》中的月令时令观,是“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用养结合”思想的集中体现。《礼记·月令》即是以一年十二个月的天象特征,推导出官府应当推行的政令以及人们违反时令将导致的灾祸等。如,对山林的利用和保护遵循春夏生长季节严禁采伐、秋冬方能进山伐木的准则。对动物资源的保护主要包括保护幼畜,严禁在动物孕育、哺乳阶段进行渔猎和宰杀。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也要求顺应自然规律,如夏季农作物生长之时“毋起土功”;冬季为收纳入藏之时,要“土事毋作”,以防“地气且泄”“诸蛰则死”。

  以《四时月令诏条》为代表,引礼入律、礼法结合的方式贯穿于古代环保实践始终,历代法律文本中的环保条款大多都来自礼制的要求。如秦朝《田律》中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唐律疏议》规定:“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唐代敕令中规定:“九年春三月丙午,禁畿内渔猎采捕,自正月至五月晦,永为常式。”“长庆二年十二月丁亥朔诏:五坊鹰隼并解放,猎具皆毁之。”

  环境保护机构多有设置

  古代的环境保护机构设立时间较早,设置也较为完善。西周时期,中央王朝和诸侯国都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虞、衡机构,分别负责环保政令推行和巡查监管,职责分工相当明确。两汉时期设立了水衡都尉、都水。《四时月令诏条》中提到的二千石、郡太守、诸侯相、兼掾恽等都是落实该诏令的官员。

  到隋唐时期环境保护和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设置了虞部和水部,宋元明清等朝代都基本沿袭了隋唐官制,设置虞部、水部或虞衡清吏司、都水清吏司等环境保护和管理机构。唐以后虞部、水部都成为中央政府的单位,具有较高地位。

  环保机构和官员履职不力要承担责任。如唐律规定“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大明律》规定:“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二官员提调,于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务要坚完平坦,若损坏失于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构建起系统的生态环保法律体系。我们要传承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四时月令诏条》等中国古代环保法律中汲取营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严格保护环境,坚持用严格制度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让中华大地蓝天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光明日报》(2024年03月23日 05版)

[ 责编:徐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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