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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渔海事纠纷案件数量何以下降?

  本报记者  王 春  本报通讯员 张鹏飞  浙江省海洋资源丰富,海岸线总长居全国首位,同时也是我国海洋捕捞业最发达的省份之一。...

  本报记者  王 春

  本报通讯员 张鹏飞

  浙江省海洋资源丰富,海岸线总长居全国首位,同时也是我国海洋捕捞业最发达的省份之一。据最新统计,浙江共有机动渔船2.5万艘,292万总吨;海洋捕捞产量达257万吨,其中远洋渔业产量68.6万吨;渔民人均纯收入3.2万元,这些指标均稳居全国各省区首位。

  兴旺发达的海洋渔业必然伴生着大量的涉渔纠纷矛盾,但据浙江唯一承担涉渔海事纠纷一审审判的宁波海事法院统计,2023年,该院共审结各类涉渔海事纠纷875件,比2022年下降了13.1%。

  海洋渔业经济的“升”和案件量的“降”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带着这个疑问,《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走进宁波海事法院进行了采访。

  打造渔区基层治理新样板

  “我没想到当场就收到了两万元赔偿款!”说起签订调解协议书那天的情形,在浙江省宁波市打工的老吴掏出手机,给记者看了他的收款记录。

  一年多前刚出事时,老吴的心情没有现在这般舒畅。老吴来自贵州山区的一个小乡村,在东海之滨的宁波奉化桐照村务工,村里拥有渔船600余艘,号称“中国第一渔村”。2022年底,老吴受雇于奉化某渔业公司,负责在船上安装设备。不料,他在一次操作中发生了意外,其右手拇指骨折,住院治疗4天。

  出院后,老吴右手无法工作,只能在家休息两个月,无法打工赚钱。他因此向公司索赔4万余元。公司认为老吴虽然手指受伤,但并不严重,何况已经为老吴垫付了5000多元医疗费用,不同意再赔偿4万元。老吴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了诉讼。

  “我发现双方的争议点在‘赔多少’上。为了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并便于履行,我把案件委派给桐照村熟悉渔业生产情况的特邀调解员老沈。”该案承办法官肖梓孛介绍。

  “我是本地人,以前当过水手,后来也做过‘船老大’,熟悉两边的状况。但要让双方和解,还要考虑多种实际因素,并不容易。”老沈说。他向记者展示了一份诉前调解联络备忘录,上面详细记载了本案的调解过程。

  案情并不复杂,但双方互不信任。这不但需要调解员不厌其烦地做劝解工作,而且也需要法官的及时介入,从“法”“理”“情”三个方面解开双方的心结。最终,经老沈和肖梓孛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公司赔偿老吴两万元。随后,公司在调解现场向老吴转账两万元。

  老吴的经历,是宁波海事法院2023年7月以来在“中国第一渔村”探索渔业纠纷诉源治理和多元化解“桐照模式”的一个缩影。

  据了解,“桐照模式”以海事司法服务延伸为牵引,瞄准渔村转型升级中渔民权益保障不到位、生产成本居高不下、渔业增收后劲不足等“痛点”问题,聚焦渔民服务、矛盾化解、营商优化、绿色生态四大“场景”,进行“提供多元海事司法服务、加强政策衔接支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推动渔业资源生态同步发展”四方面的实践探索。

  “‘桐照模式’围绕‘早预防、重调解、少诉讼’的目标,重点在于建立海事法院牵头并提供指导,以乡镇人民调解员为主体,‘船老大’特邀协调员、网格员为补充的调解工作体系,让渔区群众在‘家门口’享受优质海事法治服务。”宁波海事法院立案庭庭长史红萍介绍。

  据悉,“桐照模式”启用以来,共调解各类渔事纠纷700余件,服务渔区群众2800多人次,平均纠纷化解时长仅15天。近期,“桐照模式”获评浙江省基层社会治理优秀创新案例。

  探索出涉渔纠纷理赔机制

  宁波海事法院并没有止步于此,而是通过深化机制保障将渔区诉源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

  2023年11月,宁波海事法院创新涉渔纠纷理赔机制,联合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建立“海法互保一件事”机制,促进更多的渔业纠纷更快实质性化解。

  “过去,渔船如果遇到事故,船员不幸受伤甚至死亡,船东可能会面临巨额的人身伤害索赔,但走诉讼途径解决索赔问题需要一个过程,‘远水不解近渴’,双方都等不起。”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宁波海事法院牵头建立的这项机制,核心就在于强化了对渔业经营者和渔民的救济途径。

  据悉,“海法互保一件事”机制,旨在深化浙江重点渔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围绕船东和渔民关切的事故理赔、渔船扣押等问题,构建渔船理赔款预保全预赔付、渔船扣船及放船担保等机制,共同探索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充分发挥海洋渔业互助保险的保障优势,促进涉渔纠纷及时高效化解。

  宁波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长王佩芬介绍说:“根据这项机制,渔民一旦向海事法院提出赔偿金预赔申请,我们会参考渔业互保协会的初步理赔意见,在不超过预赔金额的情况下,作出民事裁定或执行裁定,由协会按照预赔审批流程将预赔款汇至法院执行款专户,由法院提前支付给渔民。”

  “这项机制不但保护渔民,也同样保护‘船老大’,海事法院与渔业互保协会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包括‘船老大’在内的渔业从业者因事故遭受重大人身财产损失、肇事方赔偿能力又明显不足且协会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赔偿金额的,可以通过救助基金对困难群众开展联合互助共济,这相当于为渔区群众增设了一道权益保护‘护栏’。”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司法守护好海洋生态环境

  “靠山吃山、靠海吃海”,渔哥渔嫂们最能够理解这句话。一旦海洋生态环境遭到污染,将直接损害海洋渔业资源,进而影响渔民的切身利益。因此,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就是保民生福祉。

  2023年12月,由宁波海事法院院长杜前担任审判长并主审的7起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舟山市普陀区“融治理”中心集中开庭审理。因为一起发生在舟山海域的船舶碰撞引发的燃油泄漏事故,7家相关的海上清洁企业起诉碰撞船舶的保险公司,要求承担相应的清污费用。

  “保险公司一开始不理解,我们把清污企业防止污染扩大是为了保护舟山地区海洋生态环境的意义,跟保险公司和碰撞两船的船东讲清楚,让他们明白一定要鼓励清污行为。”杜前向记者介绍,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支付了相应的清污费用。

  一直以来,宁波海事法院坚持用最严密法治守护“浙”片海,全力保护海洋水生动物资源。

  马鞍列岛位于舟山群岛最北端,是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独特的岛礁自然地貌和潮间带湿地为主体的岛群海洋生态系统,共同构成了这里的特色。

  但总有人觊觎其中的水产品。刘某、袁某在未取得贝藻类捕捞许可证情况下,驾船进入该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壁下岛、大盘岛周边海域潜捕采集螺贝等,非法获利共计7000余元。

  “刘某、袁某在非法捕捞的过程中,用勾刀采捕海胆、拳螺、贻贝等野生潮间带生物,导致保护区内海洋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育终止且礁石等天然栖息地遭到破坏。”承办此案的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介绍。

  “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后,我们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在保护区内非法捕捞海洋生物的行为,严重破坏海洋生物繁衍生息,给相关海域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带来威胁。”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庭庭长胡世新说。

  最终,宁波海事法院在判令本案两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4.7万余元之外,还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要求两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7000余元。

  近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海洋生态环境案件171件,其中海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64%。通过加强法官释法说理,87%的海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均以调解结案,赔偿金实际执行到位率高。

  为进一步提升司法保护实效,形成工作合力,该院牵头与宁波、温州等7个沿海地区中院签署《浙江法院“1+7”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宣言》,优化各相关法院之间的管辖分工协作;还与上海、南京、厦门海事法院共同签署“1+3”环东海环资审判司法协作机制文件,凝聚保护“蓝色粮仓”的法治力量。

  杜前表示:“宁波海事法院将继续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守为民初心,助力乡村振兴,为推动浙江建设全国渔业现代化先行省作出海事司法贡献。”

[ 责编:张悦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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