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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进一步突出科技创新税收优惠

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4月23日下午对关税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审议中,委员们认为,关税法立法是落实...

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4月23日下午对关税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审议中,委员们认为,关税法立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安排,也是构建适应我国高质量对外开放需要的现代关税制度的重要法律举措,有利于提升我国关税制度的现代性、法治性和稳定性,强化境内外市场主体对中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政策预期,更好融入国际市场和世界贸易体系。目前,草案总体已经比较成熟。与此同时,多位委员提出了修改意见。

束为委员建议在税收优惠部分进一步突出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的原则,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根据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交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主要考虑是:通过关税的调剂,可有针对性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扶持重点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目前,有关部门也出台了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

吴晶委员建议进一步优化调整制造业相关关键设备、原材料进口税率和部分群众急需的医疗品的税率,促进我国产业升级和增进人民福祉。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出口的,不征收进出口关税。王可委员建议删去“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修改为“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货物是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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