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强
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力提升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公告》明确,自4月29日起有“反向开票”意愿的回收企业,即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完规定的简单程序后,就可第一时间便捷实现“反向开票”。
目前,从事社会化资源回收的前端自然人往往采用“不带票销售”方式将报废产品销售给资源回收企业,资源回收企业缺少“第一张票”,既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难以获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凭据。实施“反向开票”后,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为更好落实“反向开票”措施,《公告》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明确对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经营主体给予支持。一是允许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二是给目前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一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权。三是做好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衔接。
《公告》充分考虑了资源回收企业实行“反向开票”的便利性。对于资源回收企业而言,各类票种均可开具,商品编码单独设置,开票额度因需调整。对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而言,此前按照规定,销售报废产品需要按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应税费,实行“反向开票”后,《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规定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有效减轻了自然人的办税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税务职能作用,加力落实落细实施“反向开票”各项工作任务,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提效能、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