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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就医”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本报讯 记者赵晨熙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文提醒,不使用本人医保卡进行挂号就医属于“冒名就医”,轻则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重则构成...

本报讯 记者赵晨熙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文提醒,不使用本人医保卡进行挂号就医属于“冒名就医”,轻则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重则构成违法犯罪。

国家医保局介绍,所谓“冒名就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医保凭证,在定点医药机构挂号就医并享受医保结算待遇,以此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第四十一条明确指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还应当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还会构成诈骗罪。

针对老人行动不便,子女能否代为开药的问题,国家医保局回应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因此,在老人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下,子女可以代为购药。但在购药时需要使用服药者本人的医保卡,并出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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