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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惩治企业“蛀虫”,为企追赃挽损

  正义网讯(记者匡雪通讯员王飞)“检察官不仅为我们挽回了损失,还从法律角度提出了完善企业管理制度、规范账目管理等诸多建议。”2024年4...

  正义网讯(记者匡雪通讯员王飞)“检察官不仅为我们挽回了损失,还从法律角度提出了完善企业管理制度、规范账目管理等诸多建议。”2024年4月17日,山东威海某公司负责人来到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对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表示感谢。

  2014年12月,张某与刘某某等三人合伙成立了某材料有限公司,由张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销售、调度、回收货款等工作。后来,张某因对工资待遇不满,动起了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的歪心思。

  自2014年1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通过将相关生产数据删除、消除生产记录、向公司财务少报混凝土方量等方式,将非法所得混凝土卖给他人,并以此获利;同时,其在经营过程中,还绕开公司财务,使用个人名下银行卡等收取公司货款,并挪用资金用于个人购买别墅、车辆等。截至案发,张某侵占、挪用的公司资产达数百万元。大量资金未及时入账,导致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合伙人刘某某发现相关情况后,于2021年12月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7月4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发现公司账目管理存在较为严重的管理漏洞,企业损失金额难以准确认定,不仅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也无法为企业追回经济损失。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涉案企业的对公和个人账户资金流水,利用资金比对、查看交易对手信息等方式查找线索。通过比对发现,张某经手的所有资金最终都汇总到其亲戚名下2张银行卡中。承办检察官逐笔梳理2张银行卡流水,再通过讯问张某和涉案公司会计,最终厘清张某为企业支出金额和个人占有金额。经审查发现,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公司财物人民币300余万元。

  为最大限度追赃挽损,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详细阐明其利用职务便利造成被害公司损失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当罚性,同时充分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最终,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全部损失。在判决前,全部损失均已退赔到位。

  2023年6月14日,环翠区检察院依法将此案提起公诉,2024年3月25日,法院采纳全部公诉意见,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 责编:陈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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