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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预付式消费纠纷征求意见:办卡后健身房“跑路” 场地出租者或担责

  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

  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6月6日对外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上述解释。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商场场地出租者可作为责任主体。

  具体规定为:消费者在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处接受商品或者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租赁期满或者经营者终止经营后,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关于柜台出租者责任的规定。

  同时,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场地出租者明知或者应知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在租赁其场地经营期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请求其与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责编:王宏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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