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捍卫·2024春夏平安行动”开展以来,朝阳公安紧盯“五宜”朝阳发展需求,坚持最实举措和最高标准,以“房安居,人安全”为目标,持续强化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全力落实 “除隐患、净环境、防事故”各项工作措施,努力为辖区广大群众营造安全、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5月以来,朝阳公安共依法处罚涉出租房屋违规行为993起。
工作中,分局部署各派出所和社区民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查短板、补漏洞,严罚严管、以罚促管,压实房东、中介、单位、机构、组织等各方责任。
特别是针对用工单位租房、房东及二房东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况,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行为,予以高限处罚,形成警示震慑,引导相关群体依法依规经营。
同时,深入摸排检查,及时发现、整改相关问题,广泛开展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宣传,确保相关责任主体知政策、明要求、守规定。
案 例 警 示 01
5月31日,朝阳分局朝外大街派出所在对出租房屋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工体南路一出租房屋为某公司承租的单位宿舍。
该宿舍日常居住多名员工,但该单位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未及 时到社区流管站登记居住人员信息,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后被民警查获。
公安机关依法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其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 例 警 示 02
6月3日,朝阳分局太阳宫派出所在辖区太阳宫金星园小区一处出租房屋内查获一起违法犯罪案件。
经查,出租人黄某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未履行房屋管理责任,对房屋内存在的治安隐患失管失察。
公安机关依法责令黄某限期整改,并对其处以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 例 警 示 03
6月4日,朝阳分局南磨房派出所在中水电小区一出租房屋内查获一违法犯罪人员。
经查,出租人高某未履行定期检查责任,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对房屋使用情况不监督、不清楚,致使房屋内存在严重治安隐患。
公安机关依法对出租人高某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 例 警 示 04
6月12日,朝阳分局三里屯派出所在新东路一出租房屋内查获违法犯罪人员。
经查,二房东李某某未履行定期检查责任,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对房屋使用情况不监督、不清楚,致使房屋内存在严重治安隐患。
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相 关 法 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警 方 提 示
请牢记:谁出租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出租房屋事关人身安全、公共安全,广大房屋出租人应当切实履行房屋出租管理责任,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请广大出租房主、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合规出租、认真履责,积极配合警方等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对生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出租、不按规定登记信息等情形,应第一时间向属地派出所或社区民警举报,警民携手、群防群治,共同维护我区治安环境和谐稳定。
素材来源:人口大队、朝外大街派出所、太阳宫派出所、南磨房派出所、花家地派出所、三里屯派出所
[ 责编:张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