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立娟
为进一步推动上市保险公司提升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实践情况,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2 年修订)》基础上, 于6月21日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的主要内容,基于当前会计准则要求调整相关指标披露要求。一是《新保险合同准则》调整了保险公司的收入确认原则,对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都做出较大修改。本次修订在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对部分旧准则口径的指标进行调整,并增加新准则下有助于投资者理解保险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相关会计数据或财务指标。二是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要求,调整第六条的投资资产披露要求中关于金融工具科目的相关表述。三是删除与其他规则重复规定,或者不再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以及企业经营实际的信息披露要求,如删除原第七条、原第十条、原第十一条以及原第九条的部分条文内容。
另外,结合保险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披露要求。考虑到保险公司业绩具有长周期特点,本次修订将投资收益率、综合成本率和综合赔付率的披露要求调整为三年平均值。结合保险公司实际,本次修订新增第五条,允许其可以在年报中选择使用分季度披露规模保费或原保险保费收入、利息收入等经营指标的方式代替分季度披露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指标的相关要求,给予其一定的信息披露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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