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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等6种产品实施生产许可管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6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专题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6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专题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针对当前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重要工业产品,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产品等6种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以及调整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等进行评估论证,提出从源头管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 

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为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防范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国务院于近期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上述《决定》,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决定》内容进行了细化,共7条措施。一是明确6种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设置3个月过渡期。二是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公布的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申请办理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机关依照实施细则开展审查、核查,严把生产许可证审批关。三是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获证企业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四是规定化肥企业新申请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续生产许可证,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和免实地核查。五是明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不得下放,已下放的要及时收回。六是要求实施“阳光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接受社会监督。七是发现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之前生产、销售的以上6种产品不合格的,应依法采取召回、下架等措施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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