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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该罚! “隔空猥亵”未成年人后传播视频 法院判了

  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未成年人群体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逐渐开始利用网络“围猎”未成年人,以达到满足自身私...

  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未成年人群体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逐渐开始利用网络“围猎”未成年人,以达到满足自身私欲的目的。

  2023年6月,“隔空猥亵”行为明确入罪,对实施该类行为的不法分子以刑法震慑。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不法分子还传播“隔空猥亵”形成的照片、视频,如果该行为以牟利为目的或行为情节严重,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仍可能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记者7月12日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该院首例由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隔空猥亵”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全额支持未成年人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情显示,甲某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生,乙某为成年男性,两人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后,乙某将甲某带至酒店发生性关系并拍摄了两段视频。甲某回家后,乙某通过网络对甲某实施猥亵,并要求甲某将自行拍摄的私密视频发给乙某。随后乙某将前述视频发送给三位微信好友,并向其中一位好友发送了甲某的肖像照。

  甲某父母报警后,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终乙某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目前正在监狱服刑。

  在检察院支持起诉下,甲某就乙某向他人微信传播前述视频的行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乙某侵害其隐私权,要求乙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乙某认可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乙某向他人发送甲某涉案视频,构成对甲某隐私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本案中,乙某明知原告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视频,事后又对其实施“隔空猥亵”,诱导甲某拍摄视频,并向他人发送前述视频,严重危害了甲某的身心健康。乙某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性质恶劣,损害后果严重,为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对侵害未成年人不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法院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员崔璐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由“隔空猥亵”引发的网络侵权案件。本案中“隔空猥亵”后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由于传播量较小,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但传播原告私密部位视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构成人格权侵权,原告有权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她介绍说,该案处理的是系由刑事犯罪引发的民事侵权行为。本案被告对原告进行强奸、猥亵后继而实施民事侵权行为,针对刑事犯罪行为,法院通过刑事案件的审理对被告人施以刑事惩戒,针对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侵权行为,法院通过民事案件的审理赋予被告民事赔偿责任,以刑民衔接的方式给予受害人更为全面的救济,构筑了一张全链条、全方位、立体化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 责编:陈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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