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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发布环资审判领域典型案例 涉新能源充电设施纠纷等

  光明网北京8月14日电 (记者 孙满桃 见习记者 刁慈)2024年8月14日,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五...

  光明网北京8月14日电 (记者 孙满桃 见习记者 刁慈)2024年8月14日,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五件环资审判领域的典型案例,包括北京市首例碳排放配额交易案、首例碳排放配额执行案、首例不可移动文物司法保护令案、全市规模最大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涉新能源充电设施纠纷案。

  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五件案例均审结于2023年8月以后,体现了北京法院对新时代五大生态环境司法理念的认识和理解。如通州法院审理的业主与某公司之间充电桩安装纠纷案,聚焦绿色发展,准确依法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案情显示,吕某甲与吕某乙系父子关系,均居住在案涉小区。吕某甲与某物业公司签订《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租赁了10号楼院内的停车位101,指定停放吕某乙名下的新能源汽车。另,吕某乙与某物业公司亦签订《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吕某乙租赁11号楼外停车位13,用于停放同一新能源汽车。

  庭审中,吕某甲明确要求某物业公司在院内101车位上协助办理新能源车充电桩配装相关手续,使用汽车为吕某乙名下的新能源汽车。吕某甲认为13号车位并不在院内,且离家远,故要求某物业公司配合其在院内的101车位加装充电桩。法院现场勘验了案涉小区、101车位及13车位。根据现场勘验情况,新能源停车位在院外较空旷区域,停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情况占比高,且停车空间密度较院内小,新能源停车位区域增扩了变压器,新能源停车位除拥有汽车进出口外,与各小区之间亦有通道方便业主直接进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为满足小区居民新能源汽车配备充电桩需求,将新能源车位单独划分到较为空旷、电压充足的区域统一管理,在满足新能源汽车配装充电桩的前提下,同时考虑到了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安全性。另外,新能源车位与小区之间属于合理距离,并设多处进出口方便业主直接进入案涉住宅院内,并未对正常生活出行造成过多不便影响,该规划具有合理性。吕某甲明知小区配备了新能源停车位,却未充分使用新能源车位,反而以距离生活居所远为由要求在院内配装充电桩,既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安全,也不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故依据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规定不予支持。

[ 责编:陈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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