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刘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洗钱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其中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明确列为洗钱方式之一。《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洗钱犯罪与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金融犯罪、腐败犯罪等上游犯罪有着紧密联系,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最高法刑三庭庭长陈鸿翔介绍,《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洗钱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本次发布的《解释》共13条,明确了“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解释》还明确了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洗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2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陈鸿翔介绍,近年来,洗钱手段复杂多变、不断翻新。从2022年至2023年办理的洗钱案件看,主要是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方式洗钱,占比超过五成。其中,走私洗钱、贪污贿赂洗钱、金融犯罪洗钱中通过跨境转移资产的方式洗钱相对较多。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洗钱手法也不断翻新升级,虚拟币、游戏币、“跑分平台”、直播打赏等成为新型洗钱载体和方式,呈现更加复杂和隐蔽的“网络化”“链条化”特征。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主要通道,目前还出现新型的地下钱庄,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过地下钱庄利用虚拟币、游戏币等跨境转移资产,涉案金额高、查处难度大,对打击洗钱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解释》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7种具体情形,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即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解释》还明确了从宽处罚的标准。行为人如实供述洗钱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中国青年报
[ 责编:孙满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