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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 提升市场监管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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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强化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不断提升市场监管依法行政水平,落实“繁简分流”新机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坚持“办案一件、规范一片”,从源头化解行政争议。

  □ 本报记者 万静

  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

  为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落到实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强化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不断提升市场监管依法行政水平,落实“繁简分流”新机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坚持“办案一件、规范一片”,从源头化解行政争议。

  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不断优化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提高工作质效,通过分析依法行政的重点领域、地域、层级、环节,及时总结梳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反映出的执法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推动提升执法水平,加强对本系统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正面指导,切实把矛盾和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前端。

  对标新法规定 及时完善制度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公布后,市场监管总局即着手修改2019年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从2023年9月开始,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先后前往重庆、上海、广东、内蒙古、广西等地就修订工作进行调研,与一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交流座谈。

  同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指导意见》。今年1月3日,新修订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为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化解行政争议提供了有力指引。

  “新修订的《指导意见》是市场监管系统落实落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各项新规定的集中体现,与原《指导意见》相比,从管辖范围、程序要求、强化监督、系统联动、工作机制等各方面对照新法进行优化调整,内容大幅充实,从五大部分十六条增加到七大部分二十七条。”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新修订的《指导意见》明确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复议范围和复议案件管辖范围,要求准确把握行政复议范围,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利。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行为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等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均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严格执行案件管辖范围规定,对市场监管总局各司局以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标准委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总局管辖。

  新修订的《指导意见》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将全面履行审理程序新规定,充分运用新法赋予的新机制新手段,区分不同情况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对于行政复议答复、听取意见、听证程序提出工作要求。强调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行政复议案前、案中、案后全过程,把更多市场监管领域行政争议吸纳和化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

  新修订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落实行政复议全面审查原则,坚持有错必纠,对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坚决依法予以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责令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等,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内部监督效果。明确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这一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要求充分利用多种监督手段,强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责。

  新修订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上下左右协调联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与本级行政复议机构加强沟通,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纵向联动方面,加强总局对地方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

  此外,新修订的《指导意见》还明确了“谁作为,谁负责”的原则,据此确定行政应诉承办机构。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流程,要求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行政应诉通知书的要求积极应诉。还特别强调了败诉追责问题。

  依法行使职权 促进自我纠错

  与大多数国务院部门一样,市场监管总局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具有“三重角色”,其既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又是对自身行政行为进行审视的行政复议机关,还承担着对下指导本系统业务工作的职责。为此,市场监管总局注重监督和指导“两手抓”,既要通过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权力依法公正行使,促进自我纠错,也要从正面指导本部门本系统执法机构有效定分止争。

  在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下,上海、江苏等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行政执法中的难点症结问题,不断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创新,对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发挥了有效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2019年至2022年出台的三版免罚清单基础上,于2023年出台《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不予处罚清单4.0版和减轻处罚清单1.0版,统一行政处罚法中免罚减罚的执法标准口径,新增35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明确18种减轻处罚情形,填补裁量空白,避免“小过重罚”。2022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规定的免责情形基础上,以解决本市市场监管基层执法人员实践中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履职风险点为切入口,出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若干规定(试行)》,明确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18项情形,填补了该市市场监管领域尽职免责制度的空白,从根本上消除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积极履职、主动作为的顾虑,有力保护执法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为了规范行使执法权力,形成宽严相济的执法氛围,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坚持“四个最严”、有力打击严重违法行为的同时,持续发力包容审慎监管。先后印发不予实施强制措施、裁量权基准等一系列指导文件,细化“违法行为轻微”等五个方面判定因素,建立全国首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减轻处罚清单。推动实现长三角免罚轻罚一体化进程,联合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打造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执法标尺”。通过打好宽严相济执法“组合拳”,从根源上消解了大量行政执法争议。

  有效化解纠纷 源头减少争议

  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要义。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市场监管总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坚持全面审查、有错必纠,对于自身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确认违法的、该变更的毫不手软,把问题化解在政府层面,把争议化解在萌芽阶段。”

  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始终坚持“办案一件、规范一片”,通过分析行政复议案件所涉及的重点领域、地域、层级、环节,及时总结其中反映出的行政执法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推动改进执法水平,不断推动完善立法、改进执法。

  同时,市场监管总局还积极创新监督工作方式,对近年来总局行政败诉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分类归纳败诉原因,找出争议多发点、败诉易发点,向各内设司局发出《风险提示函》,要求做好自查自纠,举一反三,切实降低败诉风险,同时加强前端治理,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权力,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

  加强对本系统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正面指导,切实把矛盾和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前端,是市场监管总局的另一特色做法。

  据了解,今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着手起草市场监管领域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指南。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就市场监管领域行政争议多发点进行梳理分析,提出事前事中事后的有效化解方法,为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提供有益参考。该工作指南的研究制定,是针对市场监管领域宽泛、争议数量多、处理难度大的现状提出的务实举措,目的就是让一线监管执法人员提前预判哪些问题是群众比较关注、容易引发争议的,对于这些争议焦点问题做到依法履职“防患于未然”,出现争议能有效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真正把中央对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要求落到实处。

[ 责编:孙满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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