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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博主带短视频账号“出走”引纠纷 法院明确,确定账号归属应权衡其经济属性和人身属性

  本报讯 (记者王伟 通讯员王紫旋 耿亚中)网红博主和传媒公司因合作效果不佳而“分手”,引发一场关于账号的“争夺战”。法院依据双...

  本报讯 (记者王伟 通讯员王紫旋 耿亚中)网红博主和传媒公司因合作效果不佳而“分手”,引发一场关于账号的“争夺战”。法院依据双方约定,判决账号使用权归传媒公司。

  葛某是一名美食博主,在短视频平台拥有15万粉丝。葛某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葛某将短视频账号交由公司运营,公司为葛某提供直播间建设、直播间运营、广告推广等运营服务……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视作根本违约,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使用权。”后由于合作效果不佳,葛某遂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并将涉案账号带走与他人合作。

  传媒公司认为葛某单方面终止合作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账号应归属传媒公司。双方由此产生争议,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葛某返还账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确定短视频账号归属时,除考虑短视频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在尊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权衡账号的经济属性和人身属性,秉持诚实守信、物尽其用等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

  法院认为,短视频账号兼具财产属性与人格属性。本案中,涉案账号发布视频内容与美食制作相关,视频中并无葛某本人出现,故账号未形成以葛某为主的独特标识。粉丝对于账号的喜爱,更多是基于视频内容而非主播个人,故可以认定账号与主播之间并未形成较强的人身依附性。鉴于葛某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且涉案账号财产属性强于人格属性,涉案账号权属转移并不会贬损其经济价值,故依据双方约定判决账号使用权归传媒公司。

  法官提示,当账号人身属性明显强于其经济属性,其账号的影响力是基于主播个人对特定群体的影响力,即离开主播将使该账号经济价值丧失或大幅减损,则不宜认定账号权属与主播分离,可用经济赔偿代替。反之,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依法判定网络账号转移。

[ 责编:孙满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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