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5日讯 记者张维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印发通知,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地方,组织各地重点围绕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及注销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及注销工作、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等工作任务,有序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2019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海南省等12个地方率先开展为期两年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探索和实践了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权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下放至省级知识产权局的工作模式。2022年4月,12个试点省份全部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的评审验收,其中5个省份优秀通过验收。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第二批改革试点和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明确,各地试点地方应加强机制模式创新,推动市场主体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覆盖率达到80%以上,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形成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机制。立足本地实际,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销工作体系并组织实施,依法推动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纳入知识产权信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