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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金融犯罪指导性案例

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以金融犯罪为主题,涉及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伪造货币、POS机套现等犯罪...

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以金融犯罪为主题,涉及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伪造货币、POS机套现等犯罪行为。3件指导性案例分别为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郭四记、徐维伦等人伪造货币案,孙旭东非法经营案。其中,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是一起涉私募基金的新型犯罪案件。

具体来看,2012年7月至2018年间,张业强、白中杰相继成立国盈系公司,先后取得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

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张业强、白中杰将其投资并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项目作为发行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采取电话联络、微信推广、发放宣传册、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虚假宣传,夸大项目公司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骗取投资人信任,允许不适格投资者以“拼单”“代持”等方式购买私募基金,与投资人订立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合同,承诺给予年化收益率7.5%至14%不等的回报。

通过上述方式,张业强、白中杰控制国盈系公司先后发行销售133只私募基金,非法公开募集资金人民币76.81亿余元。两人指定部分公司账户作为国盈系公司“资金池”账户,将绝大部分募集资金从项目公司划转至“资金池”账户进行统一控制、支配。

上述集资款中,以募新还旧方式兑付已发行私募基金本金及收益49.76亿余元,用于股权、股票投资3.2亿余元,用于“溢价收购”项目公司股权2.3亿余元,用于支付员工薪酬佣金、国盈系公司运营费用、归还国盈系公司及项目公司欠款等17.03亿余元,用于挥霍及支付张业强个人欠款等4.52亿余元。张业强所投资的项目公司绝大部分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国盈系公司主要依靠募新还旧维持运转。案发时,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共计28.53亿余元。

2021年8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张业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白中杰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1500万元;判处国盈系公司财务负责人鹿梅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1000万元。此外,经南京、苏州、广州相关检察机关依法起诉,相关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对28名分公司负责人、业务经理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5年(部分人适用缓刑)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50万元不等。

“发行销售私募基金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突破‘私募’底线。”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打着发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幌子,进行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将被认定为变相非法集资。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名义,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认定集资诈骗罪。此外,最高检指出,要围绕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方式、收益分配规则、投资人信息、资金实际去向等重点,有针对性开展引导取证、指控证明工作。

“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主要集中在,如何准确认识私募基金备案的性质,以及非法集资人将部分集资款用于投资经营活动如何判断其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投资私募基金要求投资人具有更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从办案情况看,有的投资人对私募基金的性质、风险及其与公募基金的区别等还存在模糊认识。”上述负责人表示,通过此案例,希望广大投资者对私募基金领域违法犯罪风险予以高度关注,提高识别防范能力。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更应当守法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发行销售私募基金,共同维护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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