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中期协”)发布通知,为引导期货公司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期货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制定了《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规则》(下称《规则》)。《规则》已经中期协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则》共四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声誉风险及声誉事件定义。《规则》明确了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的定义,指出声誉风险是指因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交易者及社会舆论对期货公司产生负面评价,从而损害期货公司品牌价值,不利于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行业形象的风险。期货声誉事件是指引发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二是提出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原则。《规则》提出了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全局性、全面性、匹配性、前瞻性、审慎性、时效性,旨在要求期货公司将声誉风险管理贯穿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期货公司要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主动识别并防范声誉风险,强化对声誉风险及事件的审慎评估和判断,并能够及时报告、主动应对和积极控制声誉事件,防止声誉风险升级。
三是要求期货公司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规则》要求期货公司确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内的声誉风险管理架构及各层级的职责分工,规定工作人员的执业规范,并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其中,《规则》明确期货公司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期货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期货公司经理层对声誉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规则》要求期货公司建立或指定部门或团队负责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除首席风险官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配合做好声誉风险处置相关工作。同时,《规则》要求期货公司应设置新闻发言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担任,其中至少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货公司应保障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新闻发言人能够充分履职所必需的知情权及资源配置。此外,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或指定部门或团队负责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配合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
四是要求期货公司确定声誉风险的覆盖领域和管理机制。《规则》要求期货公司在战略规划、公司治理、业务运营、信息披露、工作人员行为管理等经营管理的各领域充分考虑声誉风险,并防范声誉风险与其他风险类别的交互影响和转化。期货公司要制定并持续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机制,并提出规范性要求。主要包括:一是梳理影响期货公司声誉的风险来源,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和识别相关内外部信息,以及需重点关注的驱动因素,并据此制定应对预案。二是期货公司应当保证对外发布内容真实、准确与完整,并建立统一管理的媒体沟通机制,规范向媒体发布信息的授权、审核、发布流程,避免误报、误读等不实信息在公众舆论环境中扩散和升级。三是明确期货公司新闻发言人应当具备的岗位素养和条件,加强与新闻宣传、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的联系,不断提升对外沟通中相关单位的认知水平和彼此配合。四是要求期货公司明确声誉风险的报告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确保董事会、经理层、首席风险官及时了解公司声誉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并根据监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协会等的要求报送与声誉风险有关的报告。五是明确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声誉约束及评价机制,防范和管理工作人员引发的声誉风险,提出具体要遵守的要求。六是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的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将声誉风险的处置情况明确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和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七是要求期货公司妥善保存声誉事件情况、应对措施、处理结果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五是规范声誉风险的处理流程与应对措施。《规则》规范了处置声誉风险的流程和应对措施,对处理声誉事件的各流程和环节进行细化要求。声誉风险发生前,要进行源头防控和预期管理,做好日常监测和声誉事件发生时的动态监测;声誉风险发生时,组织协调要顺畅,风险评估要准确,分级处置要得当,响应回应要及时,沟通口径要审核,引导方法要适当,报告情况要迅速;声誉风险发生后,要积极开展声誉修复与整改总结工作,对外综合施策消除或降低负面影响,对内举一反三及时填补漏洞。针对恶意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期货公司要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强调的是,对于重大及特别重大声誉风险,应当成立专门的声誉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期货公司对声誉风险及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协会和公司属地的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对于重大声誉风险,应当于发现24小时内报告;对于特别重大或紧急突发的声誉风险,应当于发现30分钟内报告。
六是明确自律管理要求和适用范围。《规则》明确了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员的声誉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员因自身过错引发声誉风险、不当处置声誉风险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实施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信息档案。《规则》还明确了期货公司需要进行声誉风险管理的工作人员范围。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员工,对于外包和借调等人员,期货公司也应当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则,对其进行声誉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