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公、代、信、退管) no(00 ) 拆迁人: ...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公、代、信、退管)
no(00 )
拆迁人: (以下简称甲方)
房屋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代理人:
根据厦府[ ]地 号建设用地批文,拆许字( )第 号,厦国土房拆通[ ]
号拆迁通告,因 " "用地建设需要,乙方所承租的位于 路(街、巷) 号的房屋,应予拆除。甲、乙双方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计价标准进行协商,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拆除乙方承租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实行 的补偿方式。按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经评估,标准房市场价为 元/平方米;则区位房屋补偿价 元/平方米;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 元/平方米,补贴金额为 元/平方米。
二、因乙方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按市房改政策乙方享受的房改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 平方米,未超过房改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甲方根据《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应付给乙方货币补偿款计人民币: (¥ )
三、因实行房屋安置,实际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安置房户型跃层
套,三房二厅 套,三房一厅 套、二房二厅 套,二房一厅 套,一房一厅 套,共 套。
安置房地点、幢号、楼层: 安置房评估单价为 元/平方米(含楼层调节价 元/平方米)。
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安置分配费计人民币: (¥ )。
四、甲方应补偿乙方各项补偿补助费合计人民币: (¥ )。
1、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经评估为人民币: (¥ )。
2、有线电视、电话等补助费计人民币: (¥ )。
五、甲方按规定一次性付给乙方按其承租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 次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 (¥ )。
六、因安置房原因需过渡,乙方选择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按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至 年 月止,甲方应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49-51条规定预付给乙方 月过渡安置费,计(¥ );乙方选择周转房过渡方式,周转房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七、综合第二、三、四、五、六条之款项, 方应付给 方人民币:
(¥ )(本协议所列补偿款项见补偿安置费用表)。
八、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除。甲方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区位房屋补偿价10%即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作为搬迁奖励;乙方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奖励,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若乙方隐瞒已享受房改货币化补贴及经济适用房等优惠政策或承租合同造假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依法追回乙方非法所得。
十、付款方式:本协议第七条款项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十一、补充条款:
十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以下 项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市国土房产局贰份,实施拆迁单位贰份。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表: 代 表:
经 办 人: 乙方代理人(签章)
二○○ 年 月
注:受甲方委托的实施拆迁单位:(盖章) 代 表: 经 办 人: